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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标准——以新现公司诉启昂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本文以笔者审理的新现公司诉启昂公司侵害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为例,通过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和界定,区分不同类型的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试图构建一个内涵相对确定的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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