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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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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系统的规定,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仅有14个法律条文的立法规定难免挂少漏多,在解决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前也显得捉襟见肘。加之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的客观存在和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纠纷也变得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虽然我国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是有关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能否全部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调整,却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即从侵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生活实践出发,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责任进行了探究。本文主要采用法律解释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综述。该部分首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业主”进行界定,然后在考察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进程的基础上,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组成内容以及与一般所有权的区别,进而阐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主要围绕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的客观存在和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展开。
  第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体系的侵权责任。该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首先也是以案例入手,进而对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专有权人、共有权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滥用权利和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是保护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效实现的建议。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参考德国的立法模式制定一部单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抑或在现有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着力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法律规定;二是充分发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作用,使业主的权利得到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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