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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研究——以“马莉诉周明佳摄影服务合同纠纷案”等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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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法律规定缺陷与司法实务现状的冲突

第一节 审判实例

一、马莉诉周明佳摄影摄像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法律规定缺陷与司法实务现状的冲突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司法实务的现状

第二章 国外立法和借鉴

第一节 立法比较

一、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

第二节 经验借鉴

第三章 建立我国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

第一节 建立之必要性

一、考察立法与司法现状,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必要性

二、对我国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的分析

第二节 建立之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合同制度立法的完善

二、有利于我国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同守约方利益,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合同诚信履行

四、有利于我国合同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

第四章 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建议与想法

第一节 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一、法律概念

二、法律特征

第二节 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

第三节 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二、可预见性原则

三、损益相抵规则

四、过失相抵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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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对自身精神利益的保护意思不断增强,司法实践中因合同违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合同违约领域排除精神损害赔偿”,这曾是许多国家立法、司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立法、司法的传统观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各国的立法、判例及学说都已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我国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限于侵权领域,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尚无明文规定。实际上,现今司法实践的事实已经证明:违约完全可能产生精神损害,有的甚至精神损害程度巨大。然而,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无法周全的保护人们的精神权益。鉴于此,为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精神权益,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的冲突的分析,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关于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阐述了建立我国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并进一步提出了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建议与想法。全文分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限定范围进行了罗列,将目前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现状进行摘录,引出问题。
  第二章笔者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国际统一立法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分析,总结出值得借鉴的经验,应顺应世界潮流,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制定限制性规定。
  第三章笔者通过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冲突,发现问题,分析建立我国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
  第四章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之建议与想法。笔者通过对因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的把握,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类型及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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