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试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周明佳与马莉等摄影摄像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h】

试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周明佳与马莉等摄影摄像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 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法院可否允许本案原告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第二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

一、我国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现状及比较法上的借鉴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

(四)我国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

(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较法上的借鉴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及比较法上的借鉴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特点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类型化和标准化

(三)各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三章 关于本案的评析与争议焦点的解决

一、本案一审、二审裁判分析

二、本案如何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认定

(二)如何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三、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依据

第四章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一、通过司法解释确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

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限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展开▼

摘要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在合同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差异之一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无。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中出现精神损害,只能依据侵权获得赔偿。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即肯定说与否定说。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在合同中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予以保护,从而更好的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完善我国精神利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及法院判决进行分析,归纳出该案例的两个争议焦点。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并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笔者鉴于对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的分析与比较法上的借鉴,对本文的一审、二审裁判分别进行分析。一审判决回避了我国现在法律规定下赋予当事人的违约侵权之诉的选择权,没有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支持了三项请求权,但是该观点实际上还是违反责任竞合的理论,也没有找到支持请求权的法条或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双方当事人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当事人的事先有约的情况下;当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发生非责任竞合时——某一违约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未构成侵权,应当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合同违约方的附随义务,通过目的性的扩张解释,将《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的“损失”解释为包括精神损害在内,即通过违约之诉同样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亦对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依据进行分析。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当遵循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及允许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数额。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