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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与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保护

代理获取

摘要

隐性采访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与显性采访相对应的采访方式。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其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中外新闻史上都不乏提到隐性采访对促进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知情权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本身特点和各种人为因素的存在,在采访过程中很容易侵犯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因此,如何在促进隐性采访发展的同时保护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就成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了隐性采访的由来及法律规制隐性采访的概念特征和性质隐性采访权的含义,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冲突等基本问题。隐性采访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新闻史上著名的装疯采访。在我国隐性采访始于20世纪初国内战乱频繁社会动荡,通过正常采访方式记录新闻事件很难实施的现实,关于隐性采访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伪装成其他身份,或者虽公开记者身份但隐藏真实的采访意图。通过隐蔽的拍摄录音等方法获取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具有采访行为的隐蔽性。采访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采访题材的特殊性,采访过程的风险性,采访效果的真实性等自身特点,在隐性采访中由于采访权与人格权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二者极容易在许多方面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二者关系进行平衡。 第二章,探讨了隐性采访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关于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国内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各种观点后,认为新闻侵权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采访权与被采访对象人格权作为两种平等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决不能以牺牲其中任何一种权利为代价去保护另一种权利。要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平衡。对于隐性采访中,侵害被采访对象人格权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同样具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因为隐性采访侵害被采访对象人格权属于新闻活动侵害人格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应从非法侵害被采访对象人格权行为的存在,受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了损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认定,而不宜适用其他构成要件。 第三章,分析了隐性采访中的具体人格侵权行为。在我国,具体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本章论述了人格尊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的概念和特征,并与实例相结合,论述了隐性采访中形形色色的侵犯上述人格权的行为。 第四章,论述了隐性采访中侵害被采访对象人格权的民事救济。隐性采访中侵害被采访对象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非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表现形式。相应地对这种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也应分为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和财产性救济方式。同时,本文认为:对隐性采访中侵害被采访对象人格权的民事救济——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和财产性救济方式同样重要,不应有主次之分。对财产性救济方式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以期待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帮助。最后,针对我国有关隐性采访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滞后和非财产性救济立法不足的现状,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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