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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实现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1.1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内涵

1.1.1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概念

1.1.2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权利源泉

1.1.3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价值

1.2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支撑性权利基础

1.2.1 环境知情权

1.2.2 环境参与权

1.2.3 环境请求权

1.3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性质

1.3.1 公民环境监督权是法定权利

1.3.2 公民环境监督权是程序性权利

2 公民环境监督权的直接行使方式:公民环境举报

2.1 公民环境举报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2.1.1 公民环境举报的概念

2.1.2 公民环境举报的法律规定

2.2 公民环境举报权的构成要素

2.2.1 公民环境举报权的主体

2.2.2 公民环境举报权的客体

2.2.3 公民环境举报权的内容

2.3 公民环境举报的主要方式

2.3.1 电话举报

2.3.2 信函举报

2.3.3 微信举报

2.4 公民环境举报的奖励

2.4.1 公民环境举报的奖励条件

2.4.2 公民环境举报的奖励内容

3 公民环境监督权行使的制度保障

3.1 公民环境监督权行使的事前与事中制度保障

3.1.1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1.2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3.2 公民环境监督权行使的事后制度保障

3.2.1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3.2.2 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4 公民环境监督权行使的制度困境与完善

4.1 公民环境监督权行使的制度困境

4.1.1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小

4.1.2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内容不明确

4.1.3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与阶段有限

4.1.4 环境违法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严重

4.2 公民环境监督权行使的制度完善

4.2.1 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

4.2.2 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内容

4.2.3 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与阶段

4.2.4 促进环境违法举报制度的完善

5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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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生活品质的高低与环境质量的好坏具有直接关联性,保障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具有重大的意义。充足的法理基础是一项权利存在的前提,对公民环境监督权法理基础的阐释应包括基本概念、性质与权利来源的辨析。公民的环境监督权有着独特的特征与价值: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公民参与环境监督是提高国民经济发展质量的基本保障;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环境监督权是联系公民环境权与监督权的桥梁,能填补两者之间的空白领域。公民环境权是其参与环境监督的基本保障,公民环境监督权的支撑性权利至少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三项内容。环境违法举报是公民实现环境监督权最直接的方式,环境举报权的正确行使可增加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企业污染环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合理履行环境行政职责时,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向特定机关进行举报。考虑到公民举报过程中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同时为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我国法律设计了专门的举报奖励制度。权利的实现离不开配套制度的保障,环境监督权行使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分别需要不同的制度保障,事前与事中阶段的权利行使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保障,事后阶段则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与环境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救济。在实践过程中,公民环境监督权的保障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在环境监督的事前与事中阶段,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并参与环境治理的效率较低;在事后救济阶段,公民在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遭遇打击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上述缺点,应当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明确公开的方式并拓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与阶段。此外,应当对环境违法举报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环境举报人的保护以消除其可能存在的顾虑,借此更好地推动公民环境监督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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