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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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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曲数卖”引发的纠纷

(二)由案例引出的疑问

(三)思考路径

二、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

(一)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著作权转让公示建立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价值基础

三、我国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登记为著作权转让的公示方式

(二)版权局为著作权转让的登记机关

(三)登记内容

(四)登记为著作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五)建立著作权转让的辅助登记制

(六)著作权转让登记的信息化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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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围绕一起沸沸扬扬的《老鼠爱大米》“一曲数卖”版权归属纠纷案例,从法律上如何妥善解决著作权转让中“一曲数卖”现象造成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全面维护,交易安全得不到全面保障的问题,遵循三段论的传统逻辑顺序,全文共分三个部分,三万余字展开详细阐述。 本文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在首先概述了《老鼠爱大米》“一曲数卖”纠纷案件及法院判决后就该判决提出了一系列法律疑问,如著作权转让时著作权何时发生转移,是合同签订后即发生转移,还是以交付附有著作权作品的载体时发生转移?先签订的合同其效力是否优于后签订的合同?著作权转移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外在表征等。针对这些疑问,文章从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性,债权之间的平等性,以及著作作品本身的无形性、非物质性等几个角度出发,对判决进行了一番分析和讨论,认为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尚无法解决上述著作权转让时著作权何时发生转移的法律问题,受让人、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无从得以保障。随之,文章就如何解决“一曲数卖”问题的思考路径,进行一番分析,即探讨以民法理论指导、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物权法上物权公示理论指导解决“一曲数卖”问题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法律设想。 文章第二部分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探求了“一曲数卖”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即商业信用的缺失和具体制度的缺陷后得出必须首先依赖制度构建的完善。而后就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设想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和价值基础展开了详细的论述:首先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不仅是由著作权本身的属性、著作作品无限复制的特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由日益频繁版权贸易的发展状况所必需的;其次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一方面不违反伯尔尼公约,另一方面也有其外国立法例的支撑和本国的相关制度基础。事实上,对著作权转让进行登记公示的立法实践在很多版权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只不过在登记的方式、登记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同时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变动公示原则已成为该领域一个普遍的原则;最后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有助于明确权利的归属,解决权利的冲突,保护交易的安全,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交易效率,并且有利于增强公示之证据效力。 文章的第三部分为“我国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具体建构”,专门就该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如基于著作作品无形性等方面原因,提出以登记为其转让的公示表征方式;基于方便登记和减少管理成本,以及树立登记的权威性考虑,提出以版权局为著作权转让的登记机关;另外着重针对“登记对抗论”的理由逐一进行驳斥,说明“登记生效论”下登记并非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交易相对人并非只能追究相对人缔约过失责任同时“登记对抗论”无法解决在著作权何时转移以及多次转让且均未登记的情况下何者转让优先的问题等,总结应以登记为著作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并阐明原因。该部分还就建立著作权转让的辅助登记制和著作权转让公示登记的信息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理由。特别是有必要提高和加快登记信息化的进程,如设计并优化用于登记及查询的软件系统、增强网络技术的运用,提供交易的远程自助登记等。登记的信息化将从根本上解决登记的成本问题以及登记信息的查询问题,促进登记查询的方便快捷化,从而促进交易的快捷化。 以上就是全文健全著作权转让制度,维护受让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所建立著作权转让公示制度的写作思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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