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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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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二)现阶段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三)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外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美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对策

(二)英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对策

(l)工作场所自主协商。按照2004年新修改的《就业法庭规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在工作场所进行自主协商。除解雇争议和歧视争议外,其他的案件未经工作场所自主协商程序,就业法庭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双方在工作场所经过自主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由双方自愿履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三)德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对策1.劳动争议的处理

(四)日本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对策

(五)各国解决劳动争议法律对策的启示

四、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基本规定

(二)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需要坚持的思路和原则

(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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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概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考察、国外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对策和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四大部分。从劳动争议定义入手,通过考察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历史沿革、存在问题,借鉴美、英、德、日等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出了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原则和具体建议。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概述。本部分集中阐述了当前劳动争议定义存在的主体适格问题、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无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交叉问题,尝试性地提出劳动争议的新定义。同时,介绍了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即总量增长较快、争议类型集中、争议发生地区行业集中、争议对抗性增强以及当前争议主要由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引起。此外,分析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劳动争议发展趋势,指出随着资本对劳动力的优势的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将持续增多。
  第二部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考察。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发展的三大历史阶段:一是探索制度,形成框架阶段;二是抛弃法制,信访处理阶段;三是制度重构,不断完善阶段。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即“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三方机制和信访机制。分析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方面,关于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法律基础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少直接而具体的法律规定,按现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立法法》相抵触。即使按当时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和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明显不合适,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二是程序问题。在程序上存在处理周期过长、程序诉讼化和裁审脱节等问题。三是受案范围问题。受案范围总体过窄,与人事争议、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处理的边界不清,地区之间不统一,仲裁与诉讼之间不一致。四是时效过短问题。目前60日的仲裁时效规定明显过短。五是管辖问题。当事人对管辖没有选择权,也没有异议权。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接轨不畅。六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能力不足问题。主要是仲裁机构实体化程度不够、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够等问题。七是其它问题。在具体仲裁制度中,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完善、欠缺反诉制度和第三人制度等问题。第二方面,关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场难以居中,企业调解人员缺乏专业性,调解缺乏权威性。第三方面,关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劳动保障监察缺乏应有的执法手段,监察机构执法能力不足,监察和仲裁在案件受理范围交叉等。
  第三部分:国外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对策。本部分简要介绍了美、英、德、日四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总结了可供我国借鉴的三大启示:一是坚持立足调解,建立专业调解网络;二是坚持三方协调,完善三方机制;三是坚持裁审衔接,建立裁审沟通监督机制。
  第四部分: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其次提出了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坚持的四大原则,即争议处理的多元化和灵活化原则、在现有体制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原则、坚持有利于劳动者原则。最后,针对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等环节,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主要有:一是关于争议预防,建议重点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修改《劳动法》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已通过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险法》、《工资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二是关于争议调解,建议重点建设专业、正式、独立于企业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把调解的主阵地从企业转到基层调解组织上来,重点建立一批基层区域性、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三是关于争议仲裁,建议重点解决仲裁体制、受案范围、裁决程序等突出问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交叉问题,改革现行处理程序,坚持以“一裁二审”为主、一裁终局和或裁或审相结合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四是关于争议诉讼,建议重点解决裁审衔接问题。法院不对仲裁认定的事实进行重审;法院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三方原则适当改革劳动争议陪审制度;按照灵活快捷的原则,对诉讼程序进行适当调整,适用简单灵活的程序审理案件。五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议重点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建议增设拖欠工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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