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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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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及评价

(三)本文具体思路

一、反垄断功能的不足: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基本理由

(一)电力产业链各环节的垄断现象

(二)电力行业监管反垄断功能不足的原因

二、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

(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及我们的选择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模式的选择对电力行业监管的影响

(三)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权限划分

(四)反垄断法律与行业立法的同步完善

三、以监管转型为核心: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从经济性职能转向社会性职能

(二)从保护性监管转向激励性监管

(三)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

四、余论:两个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大部制改革与电力行业的独立监管

(二)电力行业自律组织与电力行业监管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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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公用事业如邮政、交通、电力、电信等存在的大量垄断现象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电力行业虽然在市场化改革中处于领先地位,但显然也存在市场监管不力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电力行业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反垄断功能不足的制度原因。本文从电力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存在的大量垄断现象入手,揭示其反垄断功能不足的原因,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为契机,寻求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密切配合,主张以加强反垄断职能为目标,对现有电力行业监管制度进行改革。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电力行业反垄断功能的不足,是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现实动因。本部分首先列举了电力产业链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各环节存在的诸多垄断现象,这突出表明了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本文认为,监管不力的原因有二。其一,电力行业监管制度自身存在缺陷,包括:职责不清、权力不统一、反垄断人才不足等等;其二,电力行业监管存在严重的反垄断法制缺位,包括:反垄断法本身的粗疏,配套反垄断法律混乱等等。前者为一般原因,后者为根本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本文吸取国外相关经验,认为有必要保持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寻求电力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配合,是解决电力行业反垄断功能不足的根本途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可能选择多元行政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如何脱离部门利益之争?笔者建议在电力行业,各部门之间应当以行业立法而不是部门立法为主,统一协调。其后,本部分从职能承担的角度理顺了电力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关系,详细从各个环节对二者的权限划分作了分析,并建议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电力行业立法。
  第三部分,讨论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本文认为,电力行业自身的监管制度改革,应当以监管转型为核心,明晰监管的理念和大的制度方向。按照世界其他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电力行业监管的理念是:放松经济性监管,扩大社会性监管;在大的制度方向选择上,应当坚持将原来的保护性监管逐步转变为激励性监管。最后,本部分给出了提高监管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明晰职权、统一系统结构、提高监管人员的反垄断素质等等。
  第四部分,对两个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改革的关键阶段,讨论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不可能忽略与此相关的政府体制改革和非政府组织的建设问题。本部分首先讨论了当前的大部制改革,认为大部制改革虽然坚持以统一重叠的部门权力为主要目标,但决不可因此否定电力行业监管的独立地位,二者都必须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目标。其次讨论了各级电力行业协会,提出:电力行业自律组织不应当与电力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牵连不清的“主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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