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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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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法律内涵

(一) 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法定情形

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律内涵

(一) 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定情形

1. 被执行主体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 被执行主体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 被执行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

4. 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

5. 被执行主体不能如期履行法律义务,有执行担保人的

6.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辨证关系

(一) 两者的联系

(二) 两者的区别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理论依据

五、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设计

(一)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启动

(二)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机构

(三)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具体程序

(五)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权利救济

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可以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二) 被执行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案外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主体

(四) 明显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形,可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关于能否连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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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并实现权利人利益,打击妨碍、规避执行行为,缓解“执行难”,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建立等价公平、有序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这一制度发端于执行中的惯常做法,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但适用范围以及操作程序都比较模糊,目前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试通过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制度相关规定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契合法律原则又符合执行工作价值取向的程序设计构想,并进一步解析适用范围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探讨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包括导语、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六章。第一、二章分别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律内涵;第三章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辩证关系。此三章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入手,并进一步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具体适用情形,特别是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以便把握其法律内涵。同时从联系与区别两方面辨析两者的逻辑关系,从而为下一章论述两者的理论依据打下基础。第四章是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
  本文认为,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法上的判决效力扩张理论,即既判力(或执行力)的扩张理论: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既判力和执行力两者理论上是一脉相承的,可用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来解释执行力主体扩张的问题;对于判决裁定以外的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也可适用变更或追加。第五章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设计。笔者通过自身实践经验,提出通过准审判程序的执行听证程序来解决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的程序问题,既符合执行公正、高效的价值理念,又能保障当事人诉、辩权利。其中不乏实践中的做法与心得。第六章是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章对法律规定未涉及到的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同时指出完善立法是缓解目前执行难和完善执行制度的首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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