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法律内涵
(一) 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法定情形
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律内涵
(一) 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定情形
1. 被执行主体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 被执行主体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 被执行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
4. 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
5. 被执行主体不能如期履行法律义务,有执行担保人的
6.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辨证关系
(一) 两者的联系
(二) 两者的区别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理论依据
五、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设计
(一)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启动
(二)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机构
(三)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具体程序
(五)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权利救济
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可以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二) 被执行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案外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主体
(四) 明显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形,可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关于能否连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