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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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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性质

(二)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及设立目的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质疑

(一) 检察机关在该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

(二)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问题

(三)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去留之争

(一) 留的原因

(二) 去的原因

(三) 笔者观点

四、其他国家经验之借鉴及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

(一) 其他国家经验之借鉴

(二) 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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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类主体。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并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这并不能掩盖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无法明确,前提条件和案件范围模糊不清,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之中不能很好的落实。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一个基本的了解。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及设立目的的略微叙述有利于下文的展开。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质疑。第一点质疑就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学者的研究形成了众多学说,但是通过评议,我们发现没有一个学说可以完全使检察机关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第二、第三点质疑分别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条件和范围问题的质疑。现行立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是无法满足实际运用的需求,许多问题在实践中显现却无法可依。
  第三部分主要叙述现今学者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去留的争论。建议保留的学者的理由为该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现有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过立法或者解释得到解决。持有废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观点学者则认为该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是无法解决的,比如缺少法理基础等,为了立法的统一和完整需要废除该制度。在此,笔者也提出自己观点——取消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寻找其他替代制度。
  第四部分主要试图通过其他国家经验的借鉴来寻找解决办法并在全文基础上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主要以英美德法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研究对象,寻找可行的办法。笔者提出的建议为,任何利益都存在一定的载体,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归属,之后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通过自身职权督促其行使权利,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来实现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追回和保护。综上,检察机关不具备作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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