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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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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非法口供的法定标准

(一) 非法口供的概念及范围

(二) 口供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三) 口供合法性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

二、口供合法性在实务中的认定

(一) 非法口供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二) 口供合法性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分配

(三) 口供合法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设定

(四) 口供合法性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程序

(五) 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口供在实践中不排除

(六) “毒树之果”在实践中不排除

三、理论与实务背离的解决之道

(一) 完善和肯定非法口供认定中的相关规定

(二) 设置和完善与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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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行为导致的冤案错案,众所周知的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冤案更加显示出我国证据法治的不足和滞后。排除非法口供证据规则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尽管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定程度上已经确立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规则,对口供是否采信的判断标准,在单纯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的内容。但是其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操作程序等内容,使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中央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或两个《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实现司法正义,加强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为即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证据制度这一部分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根据两个《证据规定》中明确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严重违反取证程序)取得的口供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作为切入点,以实例和访谈阐述口供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情况,讨论“理论”与“实务”的差异,试图探索解决之道。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首先阐述非法口供的概念和范围;其次阐述口供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再次论述我国口供合法性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口供合法性在实务中认定的相关问题。其中《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口供合法性证明标准的规定是一个方面,如何把握和执行证明标准则是另一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这个证明标准,与理论上的规定有何差异。笔者走访了10位检察官、法官,并旁听了一个关于排除非法口供的庭审案例,试图从中找出“实践”和“理论”的差异。排除非法口供规则的建立,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重复自白”与“毒树之果”问题,笔者也从访谈的检察官和法官中了解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作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着重论述“理论”与“实务”背离的解决之道。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口供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仅靠两个《证据规定》是无法实现这个目标的,从第二部分了解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上还有一定的差异,笔者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浅析其原因并提出如何防止口供合法性在实务认定中“理论上的高标准,实践中的低标准”的一点建议,一方面有必要完善和肯定非法口供认定中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应该设置和完善与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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