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犯罪中止的一般概念
二、危险犯之犯罪中止
(一) 危险犯之概念界定
1. 立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角度界定危险犯之概念
2. 立足于处罚根据的角度界定危险犯之概念
3. 立足于犯罪既遂的角度界定危险犯之概念
(二) 从时间性要件看危险犯之犯罪中止
1. 危险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3. 危险犯实施终了阶段的犯罪中止
三、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可否成立犯罪中止
(一) 典型案例
(二) 对本案处理的不同观点
1. 犯罪嫌疑人祖某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2. 犯罪嫌疑人祖某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中止
3. 犯罪嫌疑人祖某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后的中止
4. 犯罪嫌疑人祖某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应实害犯的中止
(三) 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四) 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积极阻却危害结果应成立危险犯相应实害犯的中止
1. 犯罪既遂以后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2. 符合设立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
3.从立法规定上看,“犯罪结果”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4. 实害犯中止论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5. 实害犯中止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对危险犯中止犯的处罚
(一) 对中止犯的处罚
(二) 对危险犯中止犯的处罚
1. 原则上应当不处罚危险犯中止犯
2. 处罚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危险犯之中止犯,应尽量多适用缓刑
(三) 对危险犯实害犯的处罚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