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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其结构特征
(一)责任能力与危害法益行为相分离。
(二)原因设定行为具有可责性。
(三)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具有暂时性。
二、原因上自由行为的类型
(一)对行为人预见其危害行为之可能性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研究
(一)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二)关于责任能力
(三)行为人犯罪目的的贯穿性
(四)本文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之理论构造
四、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