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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经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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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表见经理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经理制度概述

(二)表见经理之界定

(三)表见经理相关概念辨析

(四)表见经理的制度价值与功能

二、表见经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表见经理之构成要件分析及适用范围

(二)经理权有瑕疵之“经理”准用表见经理制度的探讨

三、表见经理立法例考察

(一)日本相关立法规定考察

(二)韩国相关立法规定考察

(三)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考察

(四)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考察

四、表见经理制度的我国法构建

(一)我国构建表见经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二)借鉴各国经验构建我国的表见经理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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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见经理是被企业赋予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负责人或者其他类似于经理称谓的非经理名称使用人,其与经理具有除诉讼以外相同的权限。表见经理制度是平衡企业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制度。表见经理行为是由被企业赋予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负责人或者其他类似于经理称谓的非经理名称使用人所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并且只有当与之为经营管理行为的第三人为善意时才能适用表见经理制度。表见经理制度的深层理论基础应当是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该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肯定表见经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权利外观,从而保护因信赖该权利外观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表见经理行为是表见行为的一种新型分支,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主体要件、外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所谓主体要件是指表见经理行为的行为人是被企业赋予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负责人或者其他类似于经理称谓的非经理名称使用人,这里要强调的是表见经理的行为人是非经理商业辅助人;所谓外观要件是指表见经理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经理权外观;所谓主观要件是指与表见经理行为人为经营管理行为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表见经理制度是现代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纵观世界法学理论研究与立法,都未对其投入应有的精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随之而来的多种多样的法律问题,其应当受到法律学术界及立法者应有的重视。表见经理制度是与表见代理制度不同的,对于表见经理制度的规制还是要建立专门的表见经理制度为好。对于我国构建表见经理制度而言,日本与韩国的表见经理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我国构建表见经理制度还需具体考察我国的国情,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自身需要的表见经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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