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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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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一) 投保人的弱势地位

(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二、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制

(一)合理限制解除事由

(二)合理限制行使期间

(三)合理限制解除方式

三、我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现行制度的检视

(二)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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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的内容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分别从保险交易双方谈判能力不对等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两个角度讨论。保险交易中,保险人是专业的保险公司,并且负责拟定保险条款,占据优势地位。投保人在心理上、信息上均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必须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予以限制。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人可以利用该特性,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极尽所能摆脱支付风险,于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便是其最佳选择。法律应该创设行使解除权的具体规则,防止保险人滥用保险合同解除权。
  第二部分为“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制”。此部分从权利的外部性入手,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探讨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措施。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遵守法定的解除原因,除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以其他事由解除保险合同。行使该权利需书面通知保险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并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第三部分为“我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制的完善”。认为该制度还存在解除原因的判断标准不够精细、解除权的具体行使规则不完整、免责条款的提示形式有待规范、未能解决权利竞合等不足之处。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解除原因中的判断标准,加强对特约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制,细化保险合同双方的缔约信息义务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妥善解决权利竞合问题。

著录项

  • 作者

    韩珊珊;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曹兴权;
  • 年度 2012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保险法;
  •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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