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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调节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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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海南律师陈洪德上书国务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事件

(一)事件回放

(二)事件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2.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3.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后,采取的最佳资金筹集渠道是哪种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一般理论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界定与类型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性质

(三)价格调节基金存在的必要性

1.作为价格宏观调控机制的理论基础

2.作为价格宏观调控机制的实践意义

三、我国价格调节基金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

(一)价格调节基金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地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涉嫌违法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给企业和居民造成负担

3.各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存漏洞

(二)价格调节基金运行不良的原因分析

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缺乏全国统一立法

2.司法机关不支持对地方政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3.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缺乏具体规范制度制约

四、完善我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筹资渠道,消除合法性质疑

1.价格调节基金的最佳筹资渠道为政府公共财政拨款

2.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保证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的资金来源

3.挖掘公共财政潜能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4.将地方政府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范围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规范

1.限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2.构建价格调节基金启动和退出机制

3.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监督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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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城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十年后《价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在物价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存在公共财政出资和向社会直接征收两种筹资方式,其中,向社会直接征收方式由于征收范围甚广、征收标准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社会公众对各种直接或间接征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存有异议,甚至对价格调节基金存在的必要性产生质疑。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持完全相反的态度,这不仅妨碍了实践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引发了社会对价格调节基金本身存废的争议。本文就以2011年海南律师陈洪德上书国务院建议废止价格调节基金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现阶段我国价格调节基金存在的问题和运行不良的原因,并对完善该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海南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取消价格调节基金事件。介绍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并归纳事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即是否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后,最佳的资金筹集渠道是哪种。
  第二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一般理论。首先,定义价格调节基金的概念,并指出价格调节基金的筹资方式划分为政府公共财政拨款设立和地方政府直接向社会征收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区分。最后,从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价格宏观调控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这两方面入手对价格调节基金存在的必要性做了详细论述。
  第三部分,价格调节基金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首先结合上述事件总结我国价格调节基金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地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涉嫌违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给企业和居民造成负担;各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存漏洞。其次,针对上述问题,分析价格调节基金运行不良的原因,即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没有全国统一立法;司法机关不支持对地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缺乏具体规范制约。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议。本部分结合价格调节基金存在的问题和运行不良的原因,对我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现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提出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最佳渠道是政府公共财政拨款,并以国内财政收入水平高速增长的现状来论证上述筹资方法的可行性;同时结合浙江省的成功经验提出挖掘公共财政潜能整合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可行方法。其次建议将地方政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以纠正地方政府违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最后,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规范,来规范各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行为,包括:限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防止价格调节基金挪用、滥用等现象的发生;构建价格调节基金启动和退出机制,预防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滞后调控和过度干预;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监督机制,通过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监督,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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