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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收购中反收购决定权——权利主体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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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反收购措施评述----美国模式

(一)美国反收购措施概述

(二)美国反收购措施类型化分析

二、反收购决定权的立法模式

(一)英国反收购决定权立法模式与实践

(二) 美国反收购决定权立法模式与实践

(三)两种立法模式比较

三、 股东大会反收购决定权模式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优势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劣势

(三)股东大会拥有反收购决定权对债权人不利影响

四、 董事会反收购决定权模式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势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劣势

五、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立法选择

(一) 我国应采取董事会拥有反收购决策权模式

(二) 董事会决策权模式在我国的适用

(三)董事会决策权模式下的反收购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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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购与反收购是资本市场不断演进中的产物。反收购决策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的情况下由决策权主体进行决策实施反收购措施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反收购措施虽然可以实施,但是决定权的主体尚不明确,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一决策主体到底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
  目前国际上对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策权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权模式。美国有关反收购措施的司法实践也被其他国家采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美国的反收购措施类型多种多样,经实践证明,大多数的反收购措施效果良好。笔者认为董事会决策权模式要优于股东大会决策权模式,并以此为论点展开论述。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我国反收购的现状,提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什么。第一部分介绍反收购措施在美国的实践,为全文提供一个背景知识的铺垫,引出董事会决策权模式。第二部分通过介绍与比较反收购决定权英国模式与美国模式的不同,分析这种不同产生的原因本质。第三部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优势与劣势,论证股东大会拥有反收购决策权在某些方面成本过高,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第四部分运用科斯与肯尼斯·阿罗关于企业本质与组织特性的相关理论,分析董事会拥有反收购决定权模式的优劣。最后一部分针对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具体实践,剖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董事会拥有反收购决策权不仅符合我国公司法发展的价值取向,也是全球公司法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未来的反收购制度构建应该以董事会决策为蓝本,强调对董事会义务的规定以及控股股东权利的限制,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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