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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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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明清福建地区的人文生态环境

第一节 明清福建的地理生态环境

第二节 明清福建的人文社会环境

第二章 中国古代官方律法对林木的保护

第一节 明清以前保护林木的官方律法

第二节 明清律法对林木的保护

第三章 明清时期福建地区保护林木的民间法

第一节 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的土壤

第二节 明清时期福建地区保护林木的民间法的具体样式

第四章 明清福建各地护林民间法的规范分析

第一节 护林民间法规范的一般性描述

第二节 民间法的实体性规范

第三节 民间法的救济性规范

第四节 护林民间法选择控制者的规范

第五章 从护林的民间法分析明清律法与民间法并立融合

第一节 从“护林”的角度看民间社会的秩序与权威

第二节 民间法的法律特征分析

第三节 民间社会选择规范还是法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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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清时期在福建各地无论是官方朝廷还是民间社会,对植树造林和禁伐护林都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层面建设。尽管官方律法有所涉及,但基于护林禁伐的意识早已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以宗族和村落为代表的乡族组织自主的形成护林的民间法,首先选择非官方的民间方式约束盗砍盗伐行为。大部分民众能够自觉遵守族训家规和乡规民约,因而福建广大民众聚居地区呈现并保持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明清时期,不仅在福建地区,我国其它地方比如安徽徽州地区、广东梅州地区、江西赣南地区等也有类似的民间场景。为什么福建地区会出现完善的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机制?为什么在明清商品经济生产的驱动之下,全国包括福建都出现林木遭大量生产性砍伐的情况下,福建的民间依然重视林木的保护?明清两代朝廷多次颁布诏令封禁山林,鼓励植树造林、积极种植经济性树木,也对私有林木资源进行立法保护的情形下,为什么仍然会在福建的民间生活中见到大量的保护林木的民间法样式?在“官有正条”的前提下,为什么福建的民众首先选择的是民间法而非官方的律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明清时期,在福建地区的民众对林木保护这一生活生产场景中,官方的律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和融合关系又是根据什么而展开的,依据各自的权威还是各自的利益诉求,或者还有其它?
  基于以上的困惑,笔者产生了研究明清时期民间法对林木保护的学术兴趣。通过对流传下来的地方志、谱牒资料和碑刻资料的搜集、考察和分析,笔者选择福建地区作为考察的对象,一则因为福建长期以来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森林覆盖率一直稳居全国第一,民间有较自觉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则因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以宗族家族为代表的乡族组织较为发达,控制社群组织活动的制度建设也比较丰富,社群活动的场景通过方志、谱牒和碑刻等资料保存得比较完整。以福建地区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较为全面的展现明清民间法对林木保护的实体性规范、惩罚性规范和控制者选择规范的具体样式,另一方面也可以管中窥豹,进一步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探讨民间法与国家融合和并立的关系。
  论文本着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搜集、观察福建各地地方志、族谱和碑刻等资料,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及个案分析的方法,主要分三个部分展开,即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全景式地展现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通过对林木的保护而呈现出来的姿态。
  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现状及问题意识、研究进路及方法等进行论述,以充分展示本文的研究主旨,论证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
  第一章,本章对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社会的人文生态环境做整体性描述。作为北方移民“卜居”之地的福建古称“闽越”之地,素有“东南山国”之称,“八山一水一田地”。明代之前的史料多形容闽越之地山高林密,《汉书》记载,中原军队行军从北方进入闽越,“行数百千里,夹以深林丛竹;水道上下击石,林中多蝮蛇猛兽”。早在秦汉时期,官方朝廷就鼓励植树造林,南北朝宋元嘉元年(424年)建安郡太守华瑾之率众在黄华山栽种松树一万五千余株是八闽地方官员植树表率的最早记录。明清时期受商品经济生产的影响,福建境内出现大规模砍伐林木的活动,但族群村落所在地生态环境仍旧优美。明清时期福建的村民多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落脚居住,逐渐发展出强大的社群组织。西晋永嘉之乱使得“衣冠南渡,始入闽者八族”。明清以前,在北方人口的三次南迁的浪潮中,定居福建各地的“名门望族”为了保留家族的源流,凝聚分散于各地的族人,逐渐重视谱牒的编纂。南宋时期,当中原的官僚士大夫和理学家们大力倡导敬宗收族之时,福建民间也掀起了构建家族组织的浪潮。家族组织的力量迅速掌控了民间社会,各个村落多以一个或两个家族为主。明清时期,受大规模举族迁徙和外患的影响,在八闽大地特别是闽北和闽东南地区民众对族群村落组织的依赖性加强,这个时期,福建地区民间社会的乡族社群组织有着复杂的规范产生机制。
  第二章,本章主要归纳了中国历代官方律法对林木保护的条款规定。从最早的有巢氏“楼木而巢”到燧人氏“教民取火以灼”,人类都是在利用树木,神农氏“教民树艺”,人类才走上了利用和保护林木相结合的道路。黄帝时官方就非常重视林木资源,“时播百谷草木”,又“养材以任地”、“命柏常审乎地利”。虞舜时期,任命“益”为职掌森林的官员,并逐渐明确其职责。夏商之战,多损林木,商得天下后,设有森林职掌之官,六府之内,有司土、司木等掌天下林木的取伐和保护。周朝设天官冢宰、大司徒、山虞、林衡、封人、山师等职官掌林政。秦代虽短暂,但留下了封禁山林、“无伐草木”以及道旁植树的政令。汉唐为大力发展民力,多采取“驰山泽之禁”的政策,鼓励民众栽种经济林木。明代皇帝朱元璋最重视经济林木的种植,在《大明会典》中详细规定了用税收等方式推广桑麻柿棉的种植。明清两代多用封禁的方式保护皇家或者官方所有的林木,在禁地和官地内盗砍盗伐,处以杖责一百,徒三年,严重的还要流放;如果砍伐他人树木,以盗窃论;对“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加重处罚,杖责八十。
  第三章,本章主要归纳明清时期福建各地保护林木的民间法的样式。民间法广泛作用于当时的民间社会,而乡族组织又刻意地保持着同官方的距离。具体的保护林木的民间法多隐身于谱牒资料中的族规族训、家规祖训等篇目之中。在族群“择山水圣地”定居安葬的理念指引之下,各个家族多在族训家规中申言禁止砍伐“风水攸关”的山林树木,发现树木倾倒要及时培植;如果子孙违犯,最严重的可能面临“革出”的处罚。在族群之上的村落组织多采用订立乡规民约的方式禁止对林木的砍伐,这些禁约大多通过碑刻等形式保留下来。福建各地完整保留下来的涉及林木保护的碑刻据不完全统计在五十块以上。还有一些乡规民约保留在各地的植树民俗之中,在喜庆的日子植树造林为民间积累了大量的林木资源。同时,明清福建素有封禁坟山的传统,这一传统也间接的保护了坟山上的林木。
  第四章,本章主要对明清福建护林民间法作为社会规范是如何生成和发挥社会控制作用进行分析。护林民间法从条款上看实体规则部分涉及“培植”和“禁伐”两个方面,且禁止盗砍盗伐的规定出现的场合远多于鼓励种植的规定。从救济性规则部分看,护林民间法多采用“民事”的方式解决,当矛盾不可调和时才转向诉诸官方“刑事”的惩罚方式。本章还就民间法本身选择控制者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五章,本章就明清时期的官方律法和民间法的并立融合问题展开分析。首先,从秩序与权威的角度解读民间社会的规范生产需要与官方权威之间进行沟通,二者共同追求秩序的稳定。其次,从法律规范特征比较的角度分析了明清时期官方律法和护林民间法在实体性规则和救济性规则方面存在从差异。最后从民间社会对于民间法和法律的抉择分析民间法与官方律法的并立融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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