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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认定——以法院审理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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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定性问题

(一)补充责任的性质认定

1.补充责任的概述

2.补充责任的性质界定

3.类似责任的比较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立法评价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一)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特征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判断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

1.过错类型

2.过错判断

(三)未尽安保义务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1.有无因果关系的判定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四)损害结果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承担的具体程序问题

(一)补充责任的确定

1.诉讼形式

2.举证责任

3.判决确定

(二)补充责任的实际负担

1.申请执行条件的界定

2.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问题

1.追偿权的司法认可

2.追偿额的司法认定

四、第三人介入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他几种责任情形

(一)第三人不可控行为下的单独责任或按份责任

(二)物理原因力下的单独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三)特定明显故意时的按份责任

(四)已尽合理义务时的无责任

1.法律上的义务不能。

2.事实上的义务不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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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在大多数法治国家的侵权责任法里确定。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责任形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多设置为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我国的补充责任概念具有独特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在学界虽颇具争议,但立法和司法已总体肯定。司法实务中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认定,重点和关键是如何在常规四要件下判断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或者足以构成各该构成要件,为之探寻可行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以便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准确的适用这一规定。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进行概述,简要说明了补充责任的基本性质特征,通过一定的比较和论证后赞同将补充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方式,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立法表现和司法实践作出认同性的积极评价。
  第二部分讲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理论分析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四个构成要件:主张行为上须满足违法性、消极性两个特征,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表现为人、物和管理制度三个因素,认为义务标准程度具有层次性,应区分对待并做递进式判断;在主观过错类型上以过失为宜,采用客观过错标准;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存在因果关系和价值上的或有因果关系,提出了确定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几点意见;损害客体覆盖人身利益和财产权益,判决需要区分清楚直接责任的损害结果和补充责任的损害结果。
  第三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具体承担上表达了一些个人观点:诉讼形式上尽量给受害人提供便利,举证责任应尊重立法并适度倒置,申请执行条件成就的推定设想,执行措施的分阶段选择,司法审判对追偿权应原则上认可但可作特殊限制。
  第四部分通过案例评析方式列举了几种第三人介入侵权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应以补充责任追责的四种例外情形:第三人不可控行为下的单独责任或按份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物理原因力时的单独责任或按份责任;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明显故意的按份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时的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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