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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以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

     

摘要

侵权补充责任的根本特性就是,补充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上,无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处于补充的地位.它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是否享有检索抗辩权及责任承担的范围上均不相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赔偿范围的承担上,安全全障义务人也有异于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完侵权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行使全额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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