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诉讼保险制度研究
【6h】

诉讼保险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诉讼保险概说

第一节 诉讼保险的定义

第二节 诉讼保险与法律援助比较

第三节 诉讼保险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第四节 诉讼保险的历史变迁

第二章 诉讼保险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诉讼保险三方关系分析

第二节 诉讼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诉讼保险与非对称信息

第三章 诉讼保险的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 英国诉讼保险

第二节 德国诉讼保险

第三节 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

第四节 瑞典诉讼保险

第四章 团体和事故后诉讼保险

第一节 团体诉讼保险

第二节 事故后诉讼保险

第五章 诉讼保险的运作

第一节 诉讼保险的运作规程

第二节 诉讼保险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诉讼保险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第六章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诉讼保险设立的必要性

第二节 我国诉讼保险设立的可行性

第三节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想

结语

附录 我国诉讼保险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证调研

一、调研实施概述

二、调研目标

三、调研数据和分析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摘要

能够获得法院救济、平等地接近司法是受到世界各国一致认可的正义基本要素,被提到了人权保障的高度,也是许多国家宪法明确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当真正实现这个权利时,却存在着实践可能性的问题。最基本障碍是当事人支付进入法院的入场费问题,即当事人须支付诉讼费用。对那些既不能获得公共资金支持,又不能凭籍自己的经济实力提起诉讼的人们,他们将因高额的诉讼费用被法院拒之门外。司法的拒绝会导致权力保护的无效、减损权利的价值,甚至对经济、社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对社会成员权利救济的缺位更是非正义。不同的制度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途径。其中,欧洲国家普遍推行的诉讼保险制度,被认为是有效接近正义的重要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是通过商业的运作模式,将个人的诉讼费用损失风险分散于购买保险的群体之中,体现的是社会的互助,又拓展了接近正义的路径。本文希望通过研究诉讼保险制度,以期促进我国公民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对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是诉讼保险概说。在各国,由于对诉讼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同,各国对诉讼保险制度安排也不一样,同样对诉讼保险的定义认识也有很大差异。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支付会费的形式然后享有相应的法律服务,第二种是作为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形式补偿投保人的诉讼费用。本章分析了诉讼保险的特征、功能和不足,以及与法律援助的不同。诉讼保险发展经历了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互助式组织的萌芽,到20世纪20年代的机动车保护保险的形成,再到30年代末扩展到私人生活、劳动关系、职业和商业等领域,诉讼保险日渐成熟和扩大,当然也经历过一些挫折和反对。比如发展空间的挤压,律师职业的反对以及政府部门的不认可。
  第二章是诉讼保险的分析框架。诉讼保险涉及保险公司、客户和律师,他们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他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服务提供合同关系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根据诉讼保险的表现形式,分析了诉讼保险几种主要的类型,如事前和事后、独立和附加的保险等。随后解释了诉讼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也是所有保险可能遇到的问题。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存在占有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和失败。
  第三章对英、美、德和瑞士四国的诉讼保险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英国诉讼保险发展相对较晚,诉讼保险市场也不是很发达,无法和德国保险市场相比较。英国创立了有条件费用协议和事故后诉讼保险制度。本节简要介绍了英国诉讼保险的基本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德国的诉讼保险创立和发展的历史比英国更早,保险市场份额占到了欧洲市场的近半数。德国的诉讼费用保险是基于模块化的概念,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组合购买。大多数德国诉讼保险是根据一系列的由德国保障保险公司协会公布的标准条件制定的,他们保险条款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第二节还介绍了德国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德国诉讼保险市场的情况。第三节介绍了不同于欧洲诉讼保险的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主要是以团体形式,团体成员预付一定费用,由相应的方案提供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或补偿一定的法律费用。美国通过社会运动的力量促进了美国法律的修改,法律允许为团体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也准许律师参与这种团体法律服务活动。美国存在多种形式的预付费法律服务形式,如工会形式的、保险公司形式的和其它公司实体实施的预付费法律服务。而以保险形式提供服务的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第四节介绍了瑞典诉讼保险制度。瑞典诉讼保险是附加在房屋或汽车保险之上。因此,瑞典的诉讼保险覆盖面较广。还要一种形式是因为工会会员身份而享有与劳动相关事务的法律服务,每年缴纳的会费非常少。最近的法律援助改革也对瑞典的诉讼保险产生了影响。
  第四章对团体的和事故后诉讼保险进行分析。团体保险是英国和美国独有的一种保险形式。作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而被保险保障,团体保险由雇主、商业协会和工会为了他们的雇员和成员的利益而购买。介绍了几个主要团体诉讼保险的运作程序和内容。事故后诉讼保险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担心支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自己的诉讼费用,而购买的一个诉讼保险。它通常在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有条件费用协议一同使用。它不同于常规的事故前诉讼保险,它的费用比常规的高出数倍。本节介绍了事故后保险的运作基本内容,以及大法官约翰逊司法改革对事故后保险的影响。
  第五章是诉讼保险的运作与范围。诉讼保险的销售形式存在附加形式、独立形式、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形式。各国销售方式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当事人选任律师,现在一般投保人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相关的欧盟法律和各国法律也有规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有一个演变过程。有的国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员工解决投保人的法律问题,达到节约开支控制费用的目的。当投保人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利益时,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约定审核是否应该提供保险利益,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一般以独立的律师意见为准。诉讼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广,一般包括交通保险、商业保险、家庭保险和不动产保险等,保险公司往往还是排除一些故意的行为、预先存在的条件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将不提供保险利益,和其它保险一样也常常设置保险限额和免赔额。
  第六章是诉讼保险制度的构建。我国没有诉讼保险,能否引进该制度,有无可行性和必要性存在疑问。针对这几个问题,笔者运用自己实证调研数据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我国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改革,普遍降低了诉讼费用,但对诉讼标的额较高的财产案件则是不降反升。与英国和日本民事诉讼费用相比较,我国诉讼整体收费偏高,对当事人来说诉讼费用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国律师费相较于诉讼费用,则收费更高,比诉讼费用多3—4倍(相比律师的地方指导价)。由于国家财政资助有限,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这些都说明诉讼保险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当前纠纷和诉讼多发;经济发展较快;群众的保险意识日益提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等现实条件说明,我国设立诉讼保险具有可行性。同时,我国已经存在某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在某些地方试验性地实施着与诉讼保险类似的服务,这些都是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依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对未来我国诉讼保险制度,从保险适用范围、险种设置、投保方式、保险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给付范围等进行了简单的设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