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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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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争议的商业机会的性质及其归属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三、本案争议焦点之评析

(一)商业机会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被告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三)本案适用一般条款的适当性问题

四、本案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启示

(一)将商业机会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二)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三)慎重适用一般条款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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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商业机会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它已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主要目标之一。伴随市场主体的趋利性,攫取他人商业机会现象时有发生。我国仅有《公司法》在立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殊身份的基础上,对该类群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有所规定,然而实践中常有不具特殊身份而获取公司机会的情况,对此类行为却常常难以归责。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至今未加修订,20余年间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市场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加之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相互矛盾,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现行法律在承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一重担时已显得力不从心。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为在具体法律规定缺位时如何适用一般条款于个案开辟了通道。案例是特殊的,但经验是宝贵的。
  本文以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为分析范本。在本案中,被告马达庆在既不侵害商业秘密又不违反竞业义务的情形下,将一贯属于原单位山东食品的商业机会攫取为自己投资设立的圣克达成公司所有。本案从一审到再审完结历时4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其中主要争议焦点有:第一,对日海带出口这一交易机会属于何种性质的利益以及应当归属于谁;第二,被告马达庆加入新单位后,运用在原工作岗位上学到的经验技能,帮助新单位与原单位争夺商业机会,但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也未侵犯商业秘密,能否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本案被告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确立的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否抵触,或者换句话说,本案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否适当?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文经分析认为:首先,商业机会本身并不是一种法定权利,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亦难以为其披上权利的外衣。但是商业机会在现今社会已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主要目标,它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基础,而商业活动中的道德不同于日常生活道德,不能用一般公众的生活道德标准来苛责市场竞争主体,否则会有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之嫌;最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竞争手段花样翻新,试图使法律用具体条款穷尽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可能的,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在充当一般条款时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对其加以完善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海带配额案的深入分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修改和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从而在成文法不敷适用的地方,充分发挥其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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