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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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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概述

(一)何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

(二)与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

二、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中国实践(以某地检察机关为例)

(一)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运行

(二)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效果

三、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制度化设计面临宪法与法律障碍

(二)检察提前介入侦查面临实践困境

(三)有违刑事司法基本规律

四、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改进路径

(一)构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制度

(二)突破司法实践困境

(三)遵循刑事司法基本规律

(四)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未来发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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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首要议题。侦查权与检察权关系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法律关系,两者关系的调整也紧紧围绕审判程序这一中心。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系检察引导侦查的重要方式,关涉检察权与侦查权的职权配置与运行。作为现行司法体制下探索规范取证、提高诉讼效益的积极步骤,其密切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关系。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尚不能与检警一体等量齐观,其核心问题在于现实的宪法障碍、法律依据的缺失以及制约侦查权的有限性。鉴于此,文章认为应借司法改革之机,以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和实现有效控诉为双重价值目标,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突破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困境,寻找其发展方向。
  本文除引论、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七千字。
  第一部分主要在引论介绍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相关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对检察提前介入侦查进行概述,包括含义、性质、目的及与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性质是检察引导侦查,目的在于实现控诉职能。其与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化”不能相提并论,但也并非“公诉引导侦查”。
  第二部分以某地检察机关的实践为例证,结合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实证调研,全面分析了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运作情况及运行效果。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运行包括对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与案件范围、阶段与方式、程序与效力等进行一一考察。该项实践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侦查取证质量、提高了诉讼效益,实现了案件的快捕快诉。
  第三部分主要详细论述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检察提前介入侦查本身牵涉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部门关系及利益的调整,到目前为止,检察提前介入侦查仍处于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阶段。该项实践的核心问题在于现实的宪法障碍、法律依据的缺失以及制约侦查权的有限性。此外,还涉及与侦查监督关系的处理、刑事司法基本规律的运作等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提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改进路径。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将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范畴具有现实必要性。构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制度不仅应在立法上明确该制度的适用主体、案件范围、介入阶段、介入方式、程序效力等具体问题,还应建立保障该制度有效落实的运行机制--侦检机关长期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保障运行机制包括落实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工作规程、建立侦查案件通报备案制度、不捕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制度、案件补侦情况反馈制度以及立类案指导制度等。同时,检察提前介入侦查还应遵循刑事司法基本规律,树立“大控方”理念,重视程序的人文价值。而其未来发展方向则在于重塑侦检关系、推进引导侦查向指挥侦查过渡,并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实行程序无效制裁,从而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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