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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补充收集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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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刑事二审证据补充收集的界定与现实需要

(一)刑事二审证据补充收集的界定

(二)刑事二审程序补查收集证据的现实需要

1.二审证据补充收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2.二审证据补充收集是追求诉讼效率的需要

3.二审证据补充收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二、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补充收集

(一)二审法院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

1.存在开庭审理前调查取证的现象

2.收集主体与收集手段缺乏统一的规范

3.对补充收集证据的处理缺乏必要约束

(二)关于二审法院补充收集证据的争议

1.关于二审法官能否庭前补充收集证据的争议

2.关于如何理解“对证据存有疑问”的争议

3.关于“补充收集证据”与“发回重审”选择的争议

(三)对于二审法院补充收集证据问题的反思

1.二审程序中法官职能定位不清晰

2.补充收集证据的行为受考评机制的影响

3.二审法官补充收集证据是应对控辩不平等的需要

三、二审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补充收集

(一)二审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

1.需要侦查机关配合的证据补充收集效果不佳

2.对证据进行补充收集存在较明显倾向性

3.存在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借时间”现象

4.将“情况说明”用作证据的使用频率较高

5.对证据进行补充收集的具体操作不统一

(二)关于二审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争议

1.关于是否能够自行决定对证据进行补充收集的争议

2.关于补充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受限的争议

(三)对于二审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问题的反思

1.二审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能不清

2.对检察官客观中立义务存在认识误区

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补充收集

(一)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

1.没有辩护人的二审案件的证据补充收集

2.有辩护人的二审案件的证据补充收集

(二)对于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收集证据问题的反思

五、完善我国刑事二审证据补充收集制度的设想

(一)明确二审法院与二审检察院的分工

1.对证据的补充收集以二审检察院为主

2.对证据的补充收集以二审法院为辅

(二)完善二审程序中的证据补充收集制度

1.完善关于二审程序中补充收集证据的法律法规

2.规范二审程序中证据补充收集的具体实施

(三)保障二审程序中补充收集证据的效果

1.强化案件审查与证据补充收集的同步

2.提高侦查机关配合补充收集的效率

3.充分利于电子检务工程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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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文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含了对二审证据补充收集的界定与现实需要的介绍。两审终审制下,在我国二审程序中对证据进行补充收集,是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二审诉讼效率的需要,是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补充收集证据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三方,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补充收集证据的行为几乎没有受到限制。
  第二部分包含了对二审法院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争议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反思。目前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庭前对证据进行的补充收集影响法官中立性,具体实施补充收集行为的主体多样化,以及部分由法院补充收集的证据未当庭出示。学者们的争议则主要集中在,法官庭前取证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公正判决,如何在补充收集证据与发回重审间做出选择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二审法官职能定位的不清晰所导致。
  第三部分主要包括对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现状的介绍、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以及针对此所进行的反思。由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证据进行的补充收集,体现出了需要侦查机关配合的补充收集效率较低、补充收集的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以及情况说明作证据适用的频率较高等问题。突出的两点争议在于:一是,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自行补充收集证据的决定权。二是,是否应当对检察机关故意不提交证据的行为进行限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二审检察职能界定的不清晰,又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第四部分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进行的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对证据的补充收集相对较少,也不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假立功”现象的存在、部分辩护人唆使证人改变证言,以及未聘请辩护人的案件控辩不平等更为明显。要改善、解决该问题,需要增强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更需要二审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
  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证据补充收集制度的设想。综合以上四个部分中所探讨的内容,对我国二审证据补充收集制度的完善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应当明确二审程序中的证据补充收集,需要以二审检察机关为主、以二审法院为辅。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层面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具体行为的规范需要结合司法实践逐步进行立法完善。最后,需要针对目前操作不规范、补充收集效率低等问题进行解决,并利用现有条件尽可能的提高补充收集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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