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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安全维护义务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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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及创新

三、案件情况说明

四、争议焦点归纳

一、安全维护义务的性质及违反后果

(一)安全维护义务兼具法定性和约定性

(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界限

(三)违反法定性义务的保险人可直接主张免责

(四)违反约定性义务的按照合同规定免责

二、安全维护义务条款对明确说明规则的适用

(一)对涉及法定性安全维护义务的条款,保险人无需作提示和明确说明

(二)对涉及约定性安全维护义务的条款,保险人需要作提示和明确说明

三、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证明

(一)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客观表现形式

(二)实质上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增加

(三)主观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保险人免责的其他条件

(一)违反安全维护义务与保险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保险人知晓违反安全义务行为后必须采取措施或提出安全建议

五、总结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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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调查我国保险合同中有关安全维护义务的条款(以下简称“安全维护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通过整理,总结出保险纠纷中关于安全维护义务条款常见的几个问题,笔者对此逐一展开了研究。
  第一部分安全维护义务的性质及违反后果。根据民法解释学原理可以认定安全维护义务兼具法定性和约定性,它可能存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以及扩展责任条款中。法定性安全维护义务范围比较宽泛且为人们所常见,约定性安全维护义务主要包含提高法定义务标准或者增加义务内容两种特殊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违反法定性安全维护义务,不需要合同另行约定,保险人即可直接免责,若违反约定性安全维护义务,则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规定认定保险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二部分安全维护义务条款对明确说明规则的适用。是否适用明确说明规则关系到安全维护义务条款的效力。法定性安全维护义务即使规定在“除外责任”条款中,保险人也无需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约定性安全维护义务条款涉及提高法定义务标准或者在法定义务之外增加新的义务内容的,保险人均需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第三部分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证明。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维护义务,不仅需要证明行为在客观上符合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表现形式,还需要证明违反行为实质上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性,除此之外,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才可以主张免责。
  第四部分保险人免责的其他条件。满足上述各个方面的条件后,还需要进一步探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反行为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保险人知晓违反义务行为后是否采取了措施或提出过安全建议。
  第五部分总结。针对研究过程中突显出来的主要问题,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提出简单建议,呼吁保险人免责尽快入法,期待完善保险人免责要件,强调正确适用明确说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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