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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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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人类冷冻胚胎概述

二、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学术界的主要学说

1.主体说

2.客体说

3.中介说

(二)简要评析各种学说

1.对主体说的评析

2.对客体说的评析

3.对中介说的评析

(三)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三、权利主体对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

(一)人类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主体

1.精卵提供者

2.医院等保存机构

(二)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冷冻胚胎的处置

2.夫妻离婚时对冷冻胚胎的处置

3.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冷冻胚胎的处置

4.夫妻双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处置

四、对我国未来人类胚胎立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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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使得受精过程体外化,这一技术革命严重冲击了人们以往传统观念下对生育方式的固有认知,受体外受精技术的影响,冷冻胚胎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那么,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对其处置规则又该如何?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基于实践中胚胎纠纷频频发生而又难以依法解决,本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紧紧围绕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展开,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成果,参酌国外学术研究成果、司法案例,通过比较分析,初步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作了界定,紧接着分析了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主体和处置规则,最后就我国未来胚胎保护提出了个人建议,以为胚胎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法律途径。
  第一部分介绍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历程,并就冷冻胚胎技术原理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了分析。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存在的三种主要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就三种学说各自在国内外实践状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次,就三种学说的利弊一一作了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对各学说利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并借鉴国外经验,最终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为过渡存在,采取了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既非民事主体又非民事客体,这一界定打破了传统民法的二元区分模式,创设了“物——中介——人”的三元架构,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冷冻胚胎的利益。
  第三部分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主体和处置规则作了分析。第二部分已经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对冷冻胚胎权利行使主体进行探讨,认为接受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不孕夫妻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属性为民法规定的其他权益,而医院等保存机构仅仅只是受权利人委托对胚胎进行保管,其权利来源于医疗服务合同或其它合同的授权。其次,为便于不孕夫妻更好地行使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双方死亡时等四种情形进行了一一分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两种情形下处置冷冻胚胎的首要原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无法达成一致不得处分,离婚情形下的处置还需考虑双方的利益和负担,权衡评价,一般情况下不生育的权利优先于生育的权利。同时就“单身妇女”的范围作了解释,认为丈夫死亡前已经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丧偶女性,不应当纳入此列,为保护其生生育权,若丈夫死亡时未明确反对,应当允许其继续实施手术。同时就夫妻双全部死亡的情形下,就医院和继承人权利行使冲突时的处置规则作了分析。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人类胚胎保护的立法建议。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滞后和部门规章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当前和长远两种解决手段;其次,立法机关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考虑我国传统社会伦理,又要结合目前医学科技的发展状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加快制定人类胚胎保护法的进程,以弥补现行法律滞后所带来的不足;最后,就具体立法内容提出了个人建议,希望对立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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