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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通向“宪法之治”的新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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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立法协商的理论归属及概念界定

(一)立法协商的“源”与“流”:协商民主

(二)中国民主政治框架下立法协商的应然样态

(三)两对概念的界分

1.立法协商与政治协商

2.立法协商与立法听证

(四)小结:立法协商概念提出

二、立法协商的现实困境

(一)“代表”的艰难

1.社会层阶化的阻隔

2.代表的角色嬗变

(二)“协商”的困惑

1. 交流阻隔。

2. 协商的两极或多极化。

(三)立法协商的实践维度

三、我国立法协商制度之构建路径探讨

(一)立法协商会

(二)人大制度本身的回应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立法协商:一种可期待的民主立法理想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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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近以来保障国家法律共同制定,实现立法民主化,已成为民主主义宪政者探求的重要课题。立法协商正是我国为实现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有益尝试。然而,我国有关立法协商的制度实践因欠缺理论供给,不仅收效甚微,还累积了不少错误观念。近两年,学界有关立法协商的部分探讨也错把实然当应然,反倒加深了这些错误认识。立基于此,本文遵照“应然的价值与目标分析----实然的社会问题与障碍剖析----应然的制度设计与构想”的写作思路,对立法协商的理论形态及制度结构进行了创新性探讨。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用较多笔墨对立法协商的理论形态进行了勾勒,力图破除当前对立法协商的误读。立法协商以协商民主为理论依归,其参与主体涵盖所有利益团体和知识群体,是区别于政治协商、立法听证等概念的一种新民主立法形式。概括来说,立法协商即是指立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遵照平等参与、尊重差异、集聚知识理性、整合利益冲突的原则和目的,以独立公开选任的各利益和知识代表组成的立法协商会为平台,就立法案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展开协商,形成共识,继而“案卷排他”式地转化为法律规则的活动。第二部分对立法协商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立法协商强调以协商促共识,继而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合法性。然而,立法协商需要跨越两道高坎:直接参与不能,代表参与又不可信;社会单元格化和层级化造成群体交流阻隔,协商两极或多极化。立法协商实践也存在参与主体范围狭窄、以政协为中心等弊病。破解上述难题的逻辑方法即是:全面吸收各群体意见到同一个熔炉之中,使之“负负得正”、“私私得公”。第三部分探讨立法协商的制度架构及相关制度的配合。立法协商以“立法协商会”为核心制度形式,同时需要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本身进行“制度反省”,以回应立法协商的价值追求。此外,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作为立法资料信息“自下而上”传递通道底端的关键吸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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