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著作署名利益的法律保护——以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6h】

论著作署名利益的法律保护——以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王跃文案案情简介

(一)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二、著作署名及著作署名利益

(一)署名的概念

(二)作者

(三)著作署名利益及一般分类

1.著作署名的精神利益

2.著作署名的财产利益

三、著作署名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署名权为主

1.署名权的概念

2.署名权的具体内容

3.关于对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的规制

(二)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姓名权与名誉权为主

1.姓名权

2.名誉权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作署名利益的保护

1.侵犯著作署名利益行为需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补充性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冒名行为的规制

四、案情及争议焦点再分析

(一)被告行为不侵犯原告著作权,但仍属于冒名行为

(二)被告行为未侵犯姓名权

(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尚待考证

(四)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双方当事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且存在竞争关系

2.被告发行《国风》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心得与启示

(一)对著作署名利益法律保护的梳理

(二)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保护的界限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湖南王跃文案中被告的行为不管如何定性,其本质是侵犯著作署名利益的行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中无论是被告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还是被告行为到底受何种法律规范调整,本质上亦均围绕著作署名利益的保护展开。笔者以该案为线索,通过对涉及著作署名利益保护的诸多法律制度的初步了解,尝试对著作署名利益法律保护体系进行初探,并在此基础上回归案例重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达到由点及线到面的效果。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对案情和裁判观点进行简要介绍。本案原告湖南王跃文为知名作家并有代表作《国画》,被告河北王跃文在改名为“王跃文”后发表类似作品并也署名“王跃文”,判决中认定被告虽不侵犯原告署名权,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以理论结合实务的方式对署名和著作署名利益及其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研究。署名是联系作者和作品的纽带,作者通过署名向世人表示作者身份,这本身就是一种精神利益,作者声望的高低被署名直接区分开来。市场背景下,署名在竞争中有着类似于“商标”的作用,对作者获得财产利益尤为关键。
  第三部分署名权是保护作者著作署名利益最基本的权利,赋予作者决定署名和禁止他人干扰的权利。著作权法还对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进行规制,由此引发冒名行为的性质以及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讨论,笔者认为由著作权规制冒名行为略有不当。
  第四部分姓名权和名誉权某种意义上对保护署名精神利益起到关键的保护作用,对冒名行为亦有一定范围的调整。但姓名权本身和可能造成的对冒名行为的豁免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
  第五部分著作署名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文化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调整。侵犯著作署名财产利益的冒名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归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第六部分基于对著作署名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了解,本文重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为案件中被告行为的性质属于冒名行为,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与此同时,根据对案情的分析,被告行为应当不属于侵犯姓名权或者名誉权的行为。
  最后,笔者总结了分析该案例及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心得,对著作署名利益法律保护体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希望可以对其有较为明晰的认识,同时分析和研究案例的能力有所提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