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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而未用型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段某非法集资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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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界分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分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分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1.“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涵义

2.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四)集资诈骗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

1.集资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2.集资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五)骗而未用型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完善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标准

(二)出台科学细化的司法解释

(三)推进民间融资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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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屡禁不止,尽管国家不断出台相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法规与解释性文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该类犯罪的案件量在实践中仍居高不下。如何认定非法集资人的主观目的一直是司法实务部门颇为棘手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虽然以明文形式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但该解释仍存在以结果判定主观心理、排除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罪名无法区分等问题。本文拟以段某非法集资案引出骗而未用型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问题,结合实践情况,对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目的,犯罪形态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完善。
  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二万三千余字: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本文案例中段某收购A公司,通过编造虚假投资项目,伪造项目方公章等方式非法向139名公众集资1317万元,段某将吸收的全部资金均转进私人银行账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段某逮捕,并将A公司的资金1500万元扣押在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对案件的定性持有民间借贷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既遂以及集资诈骗罪未遂等不同观点。针对本案,各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段某主观目的的认定,集资行为的定性以及集资数额等方面。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为本文的研究重点,首先,第一部分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界分,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认为段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在界分了罪与非罪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对案件定性争议意见中的罪名进行区分,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两罪的区分关键。其次,在第三部分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认定,认为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所有含义具有相当性,即在“非法占有目的”理论学说中非法所有说最为妥当。再通过分析现行司法解释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的不足,提出应从集资的目的、集资的方式、资金的用途以及行为人对待集资款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再次,第四部分对集资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分析,认定集资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且符合一般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最后,第五部分对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进行分析认定。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是对案例中段某行为的分析与认定,依据第二部分所论证的观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得出段某的行为应构成刑事犯罪符合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案例及其法理的分析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标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上应出台更为科学细化的司法解释,建立行为判断型标准,采用正推与反推相结合的模式,同时也应出台相应的程序法来保证司法解释的实施。在政策上,较之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才是重中之重,国家应当推进民间融资制度改革,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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