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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上海
  • 出版时间: 2012-06-09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会议文集: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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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与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温州等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凸显了出借人与借款企业在民间借贷融资中面临的巨大风险。笔者建议,防治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须双管齐下,一方面,出借人应通过合同与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另一方面,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融资方,需要对民事法律风险和刑 事法律风险加以防范、控制和化解,如此才能确保民间借贷合法、健康、有序地发展。
  • 摘要:日本的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经历了封建社会、明治维新和战争洗礼,二战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分布在日本各地,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金融网络,在日本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n 本文从“赖母子”与“报德社”的产生及运行 情况梳理日本民间金融组织的历史渊源,分析当前日本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特点以及无尽业法、投资顾问法、出资法、贷款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基本内容,进而提出其对我国民间金融组 织发展和立法的启示,包括制定民间金融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管理条例、将恶意讨债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放松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扩大贷款担保物的范围和担保方式的创新、建立民间金融组织的征信制度等。
  • 摘要:本文对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新动向及其启示进行了阐述。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建立了欧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对欧盟单一金融市场的建立及投资者保护意义深远。但随着金融市的迅速发展及新技术的不断革新,尤其是金融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在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启动了对《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修订,确立了修订的总体目标与具体的政策选择,以增强《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适用性与灵活性。
  • 摘要:本文对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探讨。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如何规范民间金融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这不是温州地区的个别问题,而是中国面临的一个共性的问题。《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立了民间资本参与各类金融组织的政策,也对各种类型金融组织的角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只是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初步尝试。从温州金融改革的实践来看,中国普惠金融体系应当是以合作金融组织为核心,国有金融和商业金融组织为支柱的基本框架。民间资本参与合作金融组织则有效的推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在法律和政策中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 摘要:本文对金融民主视阈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构建进行了探讨。金融民主是指打破金融市场垄断、为各种金融主体提供平等机会的金融市场形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金融业的繁荣,传统金融交易渠道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对资本运转的需求。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而非正规金融的繁荣又是金融民主的内在要求。在我国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对其发展加以引导和规制,将有益于推进我国金融民主化、建立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样不容忽视。而规范是对抗资本无序的利器,民间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将是提高民间金融防范和抗击风险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金融危机的化解路径的必然选择。
  • 摘要:民间金融成为当下激烈讨论的焦点问题,然而对于什么是民间金融以及其地位却很少有人能够说明道清。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各种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地位加以阐述和评析,并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对地位的确认。
  • 摘要:本文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民间金融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但是与其重要地位不符的是,民间金融的身份及法律地位只在近年才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之后,民间金融借以发挥功能的工 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民间借贷与民间金融有太多相似之处,但民间借贷并不能与民间金融划等号,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的细微差别要求政府对二者应区别规制。域外民间金融的发展对我国政府更好地实现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监管也有重要借鉴意义。在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更好发展。
  •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现状及问题,阐述了开放民间金融改革的必要性,并以“开放民间金融”改革为视角,分析我国民间金融体制的现状与缺陷。根据体制中的现状和缺陷,制定和完善适应民间金融开放的具体法律措施,从而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功效与克服其弊端,以构建我国完整的民间金融的制度体系。
  • 摘要:本文对非法集资的溯本清源问题进行了探讨。集资行为分为直接集资与间接集资两种方式。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规制同样也有相应区分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针对间接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属于针对直接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但如今司法实践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均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这是一种用间接融资的方式处理直接融资的行为,以此陷入了打击过重与打击过宽的两难困境。对此应该严格进行区分,对非法集资刑法规制上进行溯本清源。
  • 摘要:本文对“吴英案”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认定非法集资犯罪应当秉承依法定罪原则,反对法外入罪;遵循人之平等原则,反对个别化、特殊化;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反对疑罪从宽。遵循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过程:“筛选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进行分析。就吴英案而言,具备了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主体要件;具备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主观为故意,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起码并不明显具有;并未适用诈骗方法。依据所述原则和认定犯罪的过程适用之,吴英并不成立集资诈骗罪,仅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摘要:本文对民间集资与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探讨。政府对社会现象的态度取决于应对的行政资源和行政手段是否充足和完备。借助不完备信息的框架为分析当前民间金融现象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思路,认为信息不完备与缺乏行政监管资源和手段的相互作用,导致法律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是压制型的。而回应型法律应该积极为社会的需求提供合法的途径和渠道,这将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率。因此应该围绕如何消除信息不对称,从经济法(公法)角度进行制度构思,相应地,此过程产生的纠纷应导入私法规范的轨道。
  • 摘要:温州民间金融市场是观察我国金融环境和制度状况的重要标本,最近频发的温州 “跑路潮”危机折射出我国民间金融蕴含着大量的金融风险。新一轮的温州金融改革将向深水区行进,本文探讨了如何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改善民间金融的法制环境,促进“影子 银行”的稳健发展,防范民间金融的风险,减少其在经济运行中的负面作用,这也是思考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 摘要:本文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规制进行了探讨。我国基金会应在合法安全的基础实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如何投资是基金会的重要课题。实践中,大多数基金会不愿投资、不善于投资、投资失误乃至违法投资等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因此有必要从基金会治理等多角度来回应解决之道。
  • 摘要:本文对完善创业引导基金的法律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亟待解决。2008年以来,我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法律调整,仍存在不少问题。今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温州市金融改革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其中规定要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该规定为发展股权融资市场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指引。完善相关立法,保证引导基金有效运行,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 摘要:本文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进行了探讨。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满足了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几年的发展中,这种组织形式也显现了一定的劣势与不足,如资金来源短缺,具体治理过程与合作制原则的出现背离等。从市场准入监管的角度,可以通过扩大投资主体、限定互助社规模等方式对以上问题加以规制。
  • 摘要:在采取资产剥离救济措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聘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任命的监督受托人通常需要履行一些法定职责。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剥离资产的善意管理、剥离资产的产权交付、剥离后期的协助经营、剥离后期的交易限制是监督受托人的四项基本法定职责。
  • 摘要:民间借贷是与经过官方许可的正规金融业借贷相对而言的民间融资活动;其是合法抑或非法?对其扶持还是打压?究竟如何对待,一直让管理层纠结不已;同时也是司法者不得不面对的老大难题。这其中最难判断的就是涉及企业的民间借贷如何定性;最难处理的也是涉企业民间借贷的行为效力和纠纷善后问题。rn 本文以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上海法院涉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为对象,就相关案件的特点、难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就妥善解决涉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提出若干思路和对策。
  • 摘要:台湾地区民间金融活动存在已久,尤其以互助会的形式最为流行,在正规金融体系尚未健全时期,对台湾经济发展有相当大的贡献。近年来,台湾地区正规金融体系的发展已渐臻成熟,但是民间金融活动并未消失,且型态式样增多,进而引发经济、政治及社会等层面诸多问题。台湾地区的民间金融以私人间的“互助会”最为兴盛,在亲戚、朋友、同事、同学间,用以解决小额融资非常盛行。然而,过去缺乏法律规制,有时会因为景气恶化、失业频增、债务纠纷等因素,经常发生倒会的情事,导致衍生个人或家庭的问题;小至私人感情破裂、财物损失,大至悲剧发生,对社会造成莫大伤害。因此,2000年5月5日将“互 助会”纳入“民法”债篇规范,对维护民间金融和保障私人权益帮助匪浅。本文主要是研究台湾地区互助会的起源、相关争议问题和法律制度,期盼能对日益严重的民间金融问题,提供一个解决的思路。
  • 摘要:本文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统计,指出了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专家的一些意见,指出民间金融突破国家的利率管制框架,按市场利率进行资金借贷,提高了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为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作了尝试性努力。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安排问题,政府的作用不在于亲自去组织或者直接干预民间金融业的组建,而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同时要给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而非代替这一选择的角色。
  • 摘要:本文对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正规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随着浙江温州等地老板跑路事件的进一步发酵,非正规民间融资的风险逐渐显露,但是,非正规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非正规民间融资的监管与市场融资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即让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正规监管,应该是有法可依的规范监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 摘要:本文对有区别有重点的立法规制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探讨。我国民间借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建议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在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结合本国立法习惯和现行模式基础上,有区别有重点的立法规制民间借贷。坚持区别原则,区别规制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坚持重点原则,以规范商事信贷为重点,制定专门的“民间信贷保护法”,着重从定义和规则、信贷经营主体、利率限制、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
  • 摘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一项内容为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这项被解读为民间资本迎来境外“自由行”的改革试点,对拓宽温州6000亿元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消解民间借贷引发的危机、缓解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压力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也给监管部门带来挑战:法律该如何做出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能有哪些?如何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开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试图探索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模式。
  •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使借贷所需的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网络借贷模式作为一种民间金融创新,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吸引了众多的民间投资者,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难的问题。但所有金融创新都存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例外。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行为都未进行明确定性和规范,这不仅不利于这种新型民间借贷模式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国家对民间游资的管控。rn 本文在详细介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应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相关立法以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全面的管制,并提出了相关监管和立法建议,以弥补目前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法律规制的双重真空状态,完善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
  •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自《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异军突起,发展迅猛,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自身经营上存在身份、资金、违约及操作等风险,外部监管上又存在法制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及监管主体能力较弱等风险,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较大隐患。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有序成长,本文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在自身经营和外部监管上的防范和控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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