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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俄亥俄州修订法典》(节选第3107章和第3107章)翻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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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1.1 项目背景

1.2 选题意义

1.3 原文简介

1.4 报告结构

第二章 法律条款名称概述

2.1条款名称的特征和作用

2.2 中英法律条款名称对比分析

第三章《美国俄亥俄州修订法典》中条款名称的结构模式及其翻译

3.1 “名形容词+名词”模式及其翻译

3.2 “动名词”模式及其翻译

3.3 “名词+whiz deletion”模式及其翻译

3.4 “名词+介词+名词”模式及其翻译

3.5 “名词+定语从句”模式及其翻译

3.6 “名词+名词”模式及其翻译

3.7 “名词+不定式”模式及其翻译

3.8 其它模式及其翻译

3.9 小结

第四章 结论

4.1 翻译经验

4.2 翻译教训

4.3 未决问题

参考文献

附录1原文

附录2 译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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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一篇翻译报告,翻译原文为《美国俄亥俄州修订法典》( Ohio Revised Code)的第3101章和第3107章,主要涉及内容为婚姻和收养等民事关系,属于典型的规范性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笔者发现其中条款名称的结构多样,与中文法律文本中的条款名称存在较大差异,在翻译时存在一定难点。条款名称对其项下条款内容具有概括性,语言简洁明了,故在英文法律文本中至关重要,但目前鲜有学者对英文条款名称的汉译进行探讨。中西语言文化差异导致了中英法律文本中的条款名称结构上的不同。本篇翻译报告在对比分析中英法律文本条款名称差异的基础上,从语法层面归纳了英文法律文本中条款名称的八种基本构成模式和语法结构,进而根据汉斯·弗米尔的翻译目的原则,以本翻译项目中的具体条款为例,探讨了英文条款名称的汉译策略,并对翻译过程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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