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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庭审笔录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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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民事庭审笔录之概述

(一)民事庭审笔录的内涵

(二)非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制度的表现

二、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之价值分析

(一)并行审理主义的内在要求

(二)弥补言词辩论的缺陷

(三)庭审程序合法与否的反映

(四)监督民事庭审的重要依据

(五)诚实信用原则践行的保障

(六)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支撑

三、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之理论基础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资格

(二)民事庭审笔录证据资格的认定

(三)民事庭审笔录的性质归属

四、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之效用

(一)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的形式证明力

(二)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的实质证明力

(三)特殊民事庭审笔录的执行力

五、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之运行

(一)建立独立的书记员制度

(二)遵循严格的笔录制作程式

(三)录音录像的保障性使用

(四)民事庭审笔录的开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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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庭审笔录是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各项活动的书面记载,其内容不仅包括了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举止,也内含了其在庭审中的话语,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人意见等。由于现代民事诉讼贯彻公开审理和直接审理原则,当事人表达诉讼请求、提出回避要求、举证及质证等活动多以言词的形式表现。而言词的稍纵即逝和重要价值则对民事庭审笔录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
  当前,民事庭审笔录一般被认为是法官作出裁判的依据,性质上属于单纯的记录文本,其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也引发了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一系列问题。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外,还存在许多替代性解决方式,如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非诉讼调解等等。但不容忽视的是,为求得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各自民事权利的最终安定,多数当事人仍然会选择寻求法院的帮助,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确认和保护。
  但是,从实践的状况来看,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缺乏信任、而还原法庭审理过程的庭审笔录又起不到实质性证明作用,致使纠纷非但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还可能因对庭审程序的争议而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由此引发诉讼迟延的问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民事庭审笔录的法定化,将笔录作为公证文书对待,赋予其法定的效力。此外,还需考虑相关的制度和细节问题。围绕民事庭审笔录的法定化,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来探讨:
  第一部分包括对民事庭审笔录基本概念和其非法定化现状的描述。民事庭审笔录是指在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同步制作的客观反映整个庭审活动过程的书面记载。域外与其相近的概念为言词辩论笔录,其更加侧重于对口头辩论的记录。该部分主要通过观察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反映我国法律规范粗略、理论定位不明以及实务操作不一的现状。
  第二部分分析了民事庭审笔录的存在价值,此为笔录法定化的基石。该部分主要从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并行审理的审判模式;笔录对口头辩论缺陷的弥补;笔录对庭审活动合法性的证明;笔录作为庭审活动监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以及庭审笔录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维护这几方面讨论。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即民事庭审笔录是否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以及能够作为何种证据使用。该部分首先对民事证据资格的相关理论作了梳理,在此基础上认定民事庭审笔录具备成为证据的条件;并进一步对民事庭审笔录的性质进行了归属,判断其具有公文书、公证文书和报导性书证的特点。
  第四部分分析法定化的民事庭审笔录所应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在第三部分对民事庭审笔录证据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阐述笔录的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关于实质证明力,法定化的民事庭审笔录对庭审程序性事项具有完全且唯一的证明效力。而对记录的实质性内容,则应区别对待,对某些行为可以推定真实,而对主观性较强的内容则可看作初步证据。特殊笔录如放弃、认诺及和解笔录,还可赋予其执行效力。
  第五部分是对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运行的探讨,这既是前提也是保障。首先,法定化的民事庭审笔录制度需要赋予书记员独立记录程序性事项的权力以和公证人员的身份;其次,固定的笔录制作、更正程序也必不可少;再次,作为高科技产物的录音录像不能完全替代笔录,而应主要发挥保障笔录准确性的功能;最后,许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使用笔录以及笔录的公开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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