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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分研究——以许某雇凶报复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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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论焦点

1.“雇凶报复”行为是否属于“无理取闹”行为

2.一方无事生非是否可演变为双方聚众斗殴的行为

3.该案的行为性质是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4.加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定罪的关系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雇凶报复和无理取闹的分析

1.“无理取闹”行为的界定

2.“雇凶报复”行为与“无理取闹”行为的关系

3.以想象竞合犯处理雇凶报复与无理取闹的合理性

(二)一方无事生非向双方斗殴行为的转化问题

1.聚众斗殴罪主观上是否应该具备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

2.“无事生非”与“互殴”行为是否侵害同一或同类法益

3.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分析

4.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三)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

1.正当防卫的界定

2.聚众斗殴并不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

(四)加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定罪的关系

1.故意伤害罪的含义

2.加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结果论”的关系

3.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故意内容和定罪的影响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许某雇凶报复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二)本案由单方挑衅到双方殴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三)张某等人的挑拨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许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立法技术层面上的思考

(二)司法实践上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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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法律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三罪的认定以及界分存在某些模糊地带,刑法修正案曾对该罪名做出过适当的调整,但是实践中对三罪的认定仍然有很多困惑,三罪之间存在着某些交叉重叠现象,我在此选择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的案例并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以期明确对三罪的认识。本人在法律图书馆查阅了很多著作以及相关的期刊和论文,通过总结百家学者的论点,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学者的论点进行分析、归纳、总结,进而得出了几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的个人不成熟的观点。同时运用个案分析之法对三罪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认定角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本文仅有两万字多一点,鉴于学识不深,本文的论证不能达到全面、透彻的程度,可能会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案情介绍,归纳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本文存在四个争议焦点,包括司法机关、辩护人、学者对案件定性的不同意见。
  第二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回应第一部分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本部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首先分析雇凶报复和无理取闹的关系,通过对“无理取闹”概念的界定,运用对比的方法来理解两者的关系,其次分析想象竞合犯处理犯罪的合理性,进而判定该案雇凶报复的行为是属于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第二个方面,本人从一方无事生非行为向互殴行为转化的角度,分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是否和寻衅滋事罪的流氓动机相同或者相似,一方先寻衅滋事,进而发展成双方斗殴的行为,是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聚众斗殴罪;第三个方面,本人从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关系上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析了防卫意思说和防卫挑拨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争议,然后讨论了聚众斗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问题,进而判定聚众斗殴罪和正当防卫的关系;第四个方面,分析了加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定罪之间的关系,论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该案的影响,从而更加准确的对案件定性。
  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对三罪的相关法理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透彻的分析,阐明此案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亦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不属于正当防卫,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对被告人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部分为启示部分,本人针对典型案例,对三罪进行分析比较,概括了三罪存在的在司法实务上的困惑,并针对此困惑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有益于今后的司法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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