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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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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分类、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分类

二、运作关系及当事人构成

(一)运作关系

(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基础法律关系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和经济学分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含义

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和经济分析

(一)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的经济理论基础

(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第二章发达国家基金监管体制比较

一、发达国家基金监管体制的三种类型

(一)行业自律体制

(二)法律约束下的公司自律体制

(三)政府严格管理体制

二、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

(一)行业自律体制的优点和不足

(二)法律约束下的公司自律体制的优点和不足

三、发达国家基金监管的基本经验

(一)集中立法管理,将政府监管置于管理体系中的首要位置

(二)自律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基础和现实作用

(三)一个富有效率的基金监管体制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

(四)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协调配合是基金监管的关键

(五)监管体制的逐渐融合是基金监管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第四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完善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变迁

(一)分散管理时期(1991年1月-1993年5月)

(二)多头管理时期(1993年6月-1997年11月)

(二)集中管理时期(1997年11月——至今)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分析

(一)当前监管体制的分析

(二)关于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体制中作用的讨论

(三)关于我国政府监管和基金市场自律有机结合的问题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完善

(一)改变中国证监会的事业单位性质,使其成为国务院直属行政单位

(二)赋予自律组织一定的市场规则制定权

(三)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四)合理界定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的作用

结束语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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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从基本特点入手,在对其分类、当事人和运作特点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重点对其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构成—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之间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和归纳.进而从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角度深入论证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业发达国家的三种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了各有利弊的结论,认为基金监管的核心在于正确设定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各种体制之间存在逐渐融合的趋势.在第四章中,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变迁过程作了三个阶段的划分,对中国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存在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自律功能发挥不充分、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划分尚未市场化等主要缺陷,并从发达国家成功监管经验的角度,对当前的监管体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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