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及其消解方式

摘要

改革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迥异,两者客观存在着“二律背反”的内在紧张关系。本文基于对当代中国30多年改革经验的梳理及与古今中外改革案例的比较,总结提炼出违法型改革和立法型改革两种模式。违法型改革导致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的紧张关系得以激化和展开,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立法型改革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命题,有利于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深化和发展。毋庸讳言,1978年以来当代中国改革的发生和发展,走入了违法型改革的路径依赖。但是,经过在30多年改革开放,当初不得已而为之的违法型改革的阶段合理性和历史必要性在今天已不复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当代中国已经有条件走一条立法型改革的道路,将改革寓于立法中,通过修法或立新法的方式来推动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今后深化改革必须走向全面理性的法制构建,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推动改革走向深入。在今天,“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不违法,就不是改革”等观念和认识仍大有市场。有的地方一搞改革,就无法无天。还有的地方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帜,行违法违规、钻法律和国家政策空子之实。将违法型改革全面转向立法型改革,在认识上、实践中都将面临很大挑战。全面转向立法型改革,必须准确理解邓小平关于“不争论”、“摸着石头过河”等改革策略论述。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是过去30多年中国改革经常使用的重要策略。全面走向立法型改革,要把重点放在全面理性的法制建构上,努力争取以修法或立新法的方式推动改革,尽量不用或少用试点、试验、“先行先试”的办法。一旦不得不运用试点、试验、“先行先试”的办法,必须切实避免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与现有法律秩序直接冲突、对峙。应探索通过立法机关授权的方式,审慎开展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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