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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与完善新论——兼论大学校长主体性生成的中观路径

摘要

大学治理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权力强势、校内党政权力混乱、师生处于边缘决策、学术委员会权力极其弱化与大学主体性缺失的困境一直警醒着国家、社会与大学管理者在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必须是选择并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意味着首先需要切实确立大学法人的主体地位。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治理,共同治理的前提不仅在于大学是法人主体,更在于大学的公共性属性。大学法人的主体性及其作为主要管理者的大学校长的主体性的生成离不开共同治理制度设计的保障,即强化一个领导核心并发挥校长引领与协调的作用、改组党委会并发挥党委会的缓冲作用、吸纳外部(行)党委成员发挥的有效作用与拓宽大学治理决策参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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