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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审判体制的过渡形态探析

摘要

本文介绍了诉讼程序变迁,清末各级审判厅的建立,立刻面临己设和未设审判厅区域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问题。在全国首批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开办之前,法部将奉天办法推广全国。确定商事诉讼办法,清廷谕令各省增设劝业道,专管全省的农工商及各项交通事务。各省劝业道先后成立,渐渐承担起覆审不服州县判决的商事诉讼上诉案件。涉外诉讼,要在全国开办各级审判厅实现司法独立,在国人的观念上,亦与收回法权紧密相联。自然在审判厅的人员配备、程序设计上会向国外看齐,并为收受外国人诉讼做出相应安排。招解制度(或谓逐级审转复核制度)是徒及其以上罪行的审断方法。新式审判逐渐展开,招解制度也随之进行了改革。已设审判厅地方的死罪人犯不用解送到省城覆核:未设审判厅地方,各州县问拟的徒以上的案件,只须押送到本管府和直隶州覆审即可,距府、直隶州、道非常远的地方,徒以上的犯人不用解送,由府、直隶州、道委派人员到该县、州、府等地覆审:只有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才由提法使司下令高等检察厅将涉案人犯提解到省城,移送高等审判厅办理。原先由行政一权独大的国家体制开始转变,司法审判由行政官和司法官共同办理的过渡形态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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