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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以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改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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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新政,从制度层面来说是中国历史的转折点,以前是君主专制制度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而清末清廷,国外面对列强更加得寸进尺的侵凌,国内面对革命派、立宪派的强大压力,可以说是内忧外患。为了维护统治,苟延残喘,欺骗人民,清廷重拾戊戌维新的旗帜,决定实行新政,仿效西方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度。这样,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试图从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清末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改革失败的原因、对它的评价和现实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为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提供启迪和借鉴。 第一部分简述了清末司法制度改革以前的司法制度概况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首先,论述了鸦片战争以来,国门洞开,随着西方殖民者的入侵,西方的政治制度也传入中国,其中包括司法制度,西方司法制度的传入是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先声,为清末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论述了清末西方列强以中国司法落后和野蛮为借口在中国攫取了治外法权,严重侵害中国的司法主权,威胁清政府的统治,成为司法改革的直接动因。再次,论述了清末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包括中国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和胥吏擅权所造成的司法腐败及传统的审判方式如刑讯逼供等方式的野蛮和落后。由于存在这些弊端,使先进的中国人强烈要求进行司法改革,以收回治外法权,向司法文明、司法公正挺进。 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清末的新式审判机关的建立和审判制度改革。新式审判机关的建立包括中央审判机关的建立(大理院的设立)和地方审判机关的建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的设立),这样,中国的审判机关开始向近代转型。审判制度的改革包括禁止刑讯、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推行四级三审制、推行公开审判、建立律师和辩护制度、注意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理、建立陪审制度、依法判决原则、推行回避制度、建立检察制度等,这样,中国的审判方式开始向野蛮、落后告别,向文明、先进推进。这些审判方式虽然没有全面推行,清廷就灭亡了,但它为后起的民国政府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先验,其在中国的开创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部分论述了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流产的原因。关于流产的原因作者认为既有表面原因,又有深层原因。表面原因主要有经费之缺乏、人才之不足、习俗之窒碍、法令之不备、治外法权之干涉、行政机关的干预等六个方面;深层原因主要有缺乏实现司法改革的经济条件——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缺乏实现司法制度改革的民主政治条件和缺乏合理的价值理念等三个方面。由于这些原因最终导致了司法改革的流产。 第五部分主要对清末司法制度改革进行了评价。首先,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总揽司法大权的体系,初步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化的审判机关——各级法院,确立了许多全新的审判方式,开始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历程,并对以后中华民国各政府的司法制度有直接的影响。第二、它启蒙了人们的思想,有助于新的司法观念的形成。第三,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并未收回治外法权,它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宣告失败的命运,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形式意义上的修律并不能救中国。 第六部分简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对今天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所具有的借鉴和启迪。 第七部分对全文进行简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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