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的前因后果——兼以司法权性质为视角的评价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的前因后果——兼以司法权性质为视角的评价

     

摘要

关于中国传统司法的特点,尽管中外学者的论述存在差异,但行政司法合一和对程序的轻视却是其一致的认识,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是其固有弊端。西方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允诺、"苏报案"和日俄战争的影响直接催生了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改革过程中,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大理院得以建立,通过了一系列诉讼方面的新式法律法规,律师、陪审员、四级三审制等得以引进,司法独立由理念变为现实并扩大了影响,这些变化标志着中国传统司法转型的启动,也为民国的近代司法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在外力的冲击下启动的,不可避免存在着各种阻力和缺陷,清末著名"部院之争"显示了中国司法近代化进程的复杂与艰辛。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