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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存异:论宗教进入公共领域的可能

摘要

哈贝马斯对宗教进入公共领域持一种积极的观点,并给出了宗教进入公共领域的方案。虽然罗尔斯提出的”公共理性”让宗教公民背负上了与世俗公民不对等的认知负担,但哈贝马斯仍然认为,在公共领域中必须坚持”公共理性”的运用,实现公平、公开、自由、理性的商谈,才能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促进社会稳定与国家团结。这不仅是因为国家只有在于各种宗教和教会的关系上保持中立才能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还在于民主的法治国家的合法性是建立在程序民主和公民的共识的基础之上的,它不能依赖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更不应该也不需要某种特定的宗教结盟成联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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