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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之语义分析

摘要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结合语言哲学)的视角,对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进行概念上的界定,确定“环境人权”概念的可能内涵,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法理界定。分析的方法并不仅仅停留于“实然”层面,更多的是一种“应然”分析,按照“人权代论”的区分,环境权、发展权属于第三代人权,即集体人权。这类人权的特征融合了消极与积极两方面的内容,更加强调权利的社会属性而不单单是私人属性或公法属性。根据这种区分,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属于典型的第三代人权。当然,由于国际立法趋势越来越强调人权的整体性,三代人权实际上是整体人权的共同组成部分,不易用“代”来区分,用人权“维度”可能更加合适。作为整体人权一个维度的环境人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相关人权是可以比较清晰的区分清楚的,在一个环境良好的世界中,仍然可以主张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但却不能说环境权受到了侵害;在一个充满污染的世界中,环境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但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却不一定与环境权的受损有关。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环境权可以由其他人权所取代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无论对环境权的理解如何不同,但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的内涵还是相对确定的,基于此,否定环境权的论点值得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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