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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有法必依'法学思想之探析

摘要

董必武同志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就明确指出要“依法办事”,要求“有法必依”,“凡是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他说:“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老这一“有法必依”的思想价值仍然闪耀着理性和时代的光芒,对于解决今天法制建设上的困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其认为“有法必依”就是国家干部不能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独立断案,维护当事人权利,加强建设辩护制度,建议当今法制建设时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必须要控制权力的干预,要防止“依法办事”旗号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国司法一定要坚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依法办事”和“有法必依”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不得限制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律师,营造一个自由平等保护人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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