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中国知识分子与法律的原始形态——以巫和巫术与法律之关系为维度

中国知识分子与法律的原始形态——以巫和巫术与法律之关系为维度

摘要

“法”为传说中助皋陶断狱的神兽,由此牵引出皋陶士师身份的考证。皋陶作为唐虞时代东夷族部落军政首领,兼作虞舜裁断司狱的刑官,其裁断方法有巫觋神判色彩。由此发现,巫觋和巫术对于早期中国的法律神判有着莫大之关系,并以其特有的神秘性强化了疑难案件的裁判确定性,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法律裁判的宗教仪式性色彩。此外,巫术在战国时期经齐人邹衍演化为阴阳学,对于法律具体制度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在商周时代礼制法律的世俗转型过程中,巫和巫术不能突破自身内在理性化不足的发展瓶颈制约,逐渐在此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与法律秩序的发展进程中走向底层和边缘,进而成为政治法律秩序打压的对象。中国法律文明对巫和巫觋的裁汰并没有使自身走向现代程序技术保障下的完善法治,这是令人扼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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