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当事人制度的构建应当是实体法规范的程序样态——以必要共同诉讼为研究视角

当事人制度的构建应当是实体法规范的程序样态——以必要共同诉讼为研究视角

摘要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涉及连带责任、连带债权或者共有关系一的纠纷,都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追加共同诉讼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凡是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原则上要求必须追加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一起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仅有概念式的规定,对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很好的提升和概括,因而,现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没有科学、合理的反映和体现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中的“共同权利义务”内容的要求。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背离或者落后于实体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统一,在追加当事人问题上就存在着形式多样、缺乏规范的操作方法。本文将着眼于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一些探讨,分析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应当是实体法律规范及原理的程序样态,以实体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应当基于民事实体法的不同规定而又分为两个类型,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种类之一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其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实体法基础不同的是,共同的权利义务人之一能够单独实施有效的民事行为,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将会全体共同权利义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偿还债务,导致连带债务消灭,进而产生连带债务人内部的追偿关系。本文认为,以下情形应当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基于连带之债而提起的诉讼,不管是连带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起诉讼,还是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提起诉讼,均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第二,共同侵权诉讼。第三,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排除妨害或者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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