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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裁措施的协调性研究

摘要

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主要依托手段.制裁措施的不协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这种不协调性主要体现为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的不协调,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不协调.在我国当前应当选择“政府治理为主、私立救济为辅”的治理路径,应在完善各类制裁措施的基础上,尤其关注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协调性.对此,在民事制裁措施上,应当降低消费者对食品侵权的举证要求,并考虑将律师费用在一定范围内由败诉方承担;在刑事制裁措施上,有必要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罪,并将与食品相关的运输、贮存、持有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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