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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程序的裁量意义

摘要

行政规划独特的裁量性在理论发展过程中被逐渐发掘出来,并依赖日臻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而具有了独立的理论意义.规划裁量的理论个性决定了其与行政裁量的关系,继而在行政裁量理论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而行政规划裁量的每个侧面恰又体现着行政规划程序的重要作用,如果说行政规划与规划裁量是"一体两面"的事务,那么这两者的发展与完善都不可能离开"程序"进化这个大背景.rn 行政规划程序为裁量主体与相关方进行利益沟通和衡量提供的制度基础,作为立法裁量产物的规划程序为作为行政裁量的规划裁量基础,也符合从一般意义上立法权优于行政权的基本宪政伦理。行政规划程序是裁量正义实现的基本保证。rn 行政规划裁量的基本环节就是规划利益的衡量,由于利益种类的多元化与利益演变的复杂性是行政规划领域中一个显著特点,由统一且具有专业权威性的机构来实施利益衡量对于裁量的顺利进行具有特殊意义。而从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对行政规划程序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普通行政程序式规划立法模式,二是规划确定式立法模式。rn 我国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采取确立规划确定程序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在现代社会法治时期,行政规划活动的目标是既要保障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从行政裁量的角度看,利益衡量主体的适度集中是客观要求,效率行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规划的所以笔者认为,采取规划确定程序的立法模式无疑是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行政规划裁量的是合适的,不过权力约束的难度也增大,这就要求行政规划程序的设计更加关注规划各主体的利益诉求,让“规划利益衡量”与“规划决定作出”这两环节都能够在完善规划程序的基础上展开,而这也就契合了人们对于行政规划程序的法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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