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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社会化探索

摘要

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社会化,是指针对登录不可移动文物,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它不仅是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可持续保护的现实路径,是探索也是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环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剧增,本就捉襟见肘的基层文物保护压力加重.在此背景下,全国东、中、西部地域的4市4县提出并实施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社会化途径探索.论文对4市4县社会化探索的基本概况进行了梳理,将以2002年《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为起始标志的社会化历程分为萌芽、深化和拓展的三个阶段.发现各地区在实践过程中形成政府立制下的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下的三方交易和政府负责下的企业委托等三种特征模式,呈现快速推进状态、稳健发展状态、有待突破和起步停滞状态等4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各地区都在主体、程序、责权、监管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办法,对主体因素、程序因素和责权因素作出了适应性的规定.论文以苏州、黄山为例,从对象、权责、利用、保存等方面,对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社会化管理和利用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阐明国有和非国有的非列级不可移动文物在社会化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论文认为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和管理的社会化过程可以切实解决文物资金与人员投入不足问题,改变基层文物濒危现状并实现有效保护,并且可成为地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引领力量.在这一过程中,权利分置是前提,政府主导是关键.社会化的运作方式需适应地方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监管机制是文物安全和永续利用的保障.社会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愿与力量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属性,使得政府成为保护行为的合法代理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政府财力、人力的长期投入.然而,文化遗产,是属于整个文化群体的公共资产.文化遗产保护不但基于不同文化群体对文化遗产选择和理解的不同价值基础,其价值实现也依赖于文化群体内部的主体文化意识.正如梁思诚在《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提及“保护之法,首需引起社会之注意,使知建筑在文化上之价值……,是为保护之治本办法.”.故而,应打破壁垒,有效引入社会化力量,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社会化进程,加强政府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持续监管.改变原有大包大揽的“大政府”保护管理模式,转向多元协同共治,以激发社会各领域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和认同,实现不可移动保护从治标走向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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