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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并发上消化道出血法医学鉴定3例

摘要

鉴定颅脑损伤并发上消化道出血,在临床上较常见,但上消化道出血的法医学轻重伤鉴定因无明确的条文规定,同时部分被检验人原有较重的上消化道疾病,造成上消化道出血在法医学鉴定上存在异议.本文通过本地近二年来的3例颅脑损伤并发上消化道出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探讨.对3例上消化道出血的法医学鉴定分析:案例1中余某颅脑损伤17d后出现上消化道出血,后在病情稳定下行剖腹探查+十二指肠切开血管结扎术后治愈。本应鉴定为重伤。但患者原有十二指肠球部溃疡,且手术证实出血部位在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处,说明此次颅脑损伤并发的上消化道大出血是在原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基础上引发的。因此鉴定结论为对上消化道大出血不作损伤程度鉴定,只作因果关系分析,外伤与疾病共同作为上消化道出血的致伤因素。案例2中应某颅脑损伤4d后出现上消化道应激性溃疡出血,予洛塞克治疗后治愈,说明上消化道应激性溃疡出血不重,但上消化道应激性溃疡出血本身也是对胃肠道黏膜层一种较大的损伤,可视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损伤。鉴定结论为上消化道出血构成轻伤。案例3中鉴定结论为对上消化道大出血不作损伤程度鉴定,只作因果关系分析,外伤与疾病共同作为上消化道出血的致伤因素。通过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案例1、案例3中颅脑损伤并发上消化道大出血,都是在原有较重的上消化道疾病基础上发生的,均须手术治疗,而案例2中因无原发较重的上消化道疾病,颅脑损伤并发的上消化道出血相对不重,药物治疗即可治愈。因此,本人认为,在法医学鉴定颅脑损伤并发上消化道出血时,应充分了解案情,认直查阅病史材料,尤其是上消化道大出血伴失血性休克的,思想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考虑被检验人有无原发较重的上消化道疾病,并予以仔细调查,同时应与临床主管医师相互沟通,这样才能去伪存真,怍出符合客观事实、合理的法医学鉴定,同时树立一个公正的法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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