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中国村镇银行之法律定位与运作

中国村镇银行之法律定位与运作

摘要

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快速市场化的发展下,金融机构基于经济绩效之考量相继退出在经济相较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之发展与金融服务之需求,而全新设计村镇银行以为因应。村镇银行制度设计设置得初衷在于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白,与国有和区域性银行实行交叉错位经营,以期提供农村商业性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路径。然村镇银行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营利为诉求的社区银行之属性,这种肩负中国大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社会绩效追求,加上本身又是一个商业运作之机制,存在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这使得2008年村镇银行在中国广大的区域拔地而起的本身,就面临一个结构性的扭曲。如何使村镇银行健康有序发展,达到设立的初始目的,这是中国大陆金融监管机构所应加以着手去破解的。 就股东结构的制度安排,诉求由主发起银行的设计,以期得以提供经验、财力和防范风险之目标,惟绝对控股的规范造就村镇银行成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的或营业网点的事实,又距离原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同时,在国有资本长期对掌控银行业的状态下,村镇银行给予吸纳民间资本的参与之机会,以期能朝向资本民营化与本地化的社区银行方向发展,主发起银行的结构性似乎成为阻却发展的障碍。 村镇银行做为中国大陆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的增量改革产物,但总体上仍是在金融主管机关干预下由上而下的推展,人为划定金融机构的功能,来预期其发展路径是难以奏效的,村镇银行已经运作多年,其结构性的缺失在于配套的制度供给滞后和相关政策的实施仍有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仍应以市场机制的制度放宽以及政策配套扶持下,给予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运作理顺出一个履行其金融功能的自我调整机制。 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逐利属性使得农村的金融需求难以依靠市场机制得到满足,因此,要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村镇银行本身虽以村镇为设立之所在,但其运作机制仍是以营利为导向,使得其仍分布在较发达地区的现实,似乎难以承担此一机制的诉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